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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林业“两金一费”征缴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林业“两金一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我区林业生产建设资金能够正常征缴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加强对林业“两金一费”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征缴力度,堵塞漏洞,保证林业“两金一费”的足额计征和依法使用。“两金一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林业“两金一费”乱摊派、变相摊派费用和征收各种地方性基金(含政府调节基金)。对没有法定依据而以各种名义乱摊派和抽走“两金一费”的,要全面清理,如数退回。
二、各地所征收的林业“两金一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林业厅关于国营林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适当比例上交自治区及地、市、县林业部门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1]7号)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交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用于补助荒山多的国营林场和荒山面积大的县(市、区)造林。有关部门不得挪用、拖延不变或少交林业“两金一费”。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两金一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财务报表。
四、林业“两金一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审计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按情节轻重给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容字数: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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