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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60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情况进行了自下而上的清理汇总,并逐项审核鉴别,第一批认定建设、土地等24个部门收取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60项收费是未经有审批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对这60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公布取消,并决定此次取消的60项不合法收费项目亦不再适用于我区的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公民个人。为了加强对收费行为的依法管理和监督,使其纳入法制转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的自治区工作部门,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置的一律取消。今后哪个地方或部门出现乱收费行为,除由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经济制裁外,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辞退等行政处分。
二、为彻底根治收费管理政出多门的问题,实现依法收费和收费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健全“二证一卡一票”制度。即: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员必须经物价部门进行收费政策法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在企业负担卡登记签章。
三、为有效遏制各地方、各部门向企业,特别是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势头,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今后将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以强化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查办力度。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的60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的税外收费项目。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的60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的税外收费项目
一、建设部门(15项)
(一)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
(二)城市规划费
(三)竣工图保证金
(四)绿化配套建设押金
(五)建筑工程管理押金
(六)规划定点管理费
(七)质量安全保证金
(八)环城路受益费
(九)城市建设基金
(十)监建费
(十一)创“三城”保证金
(十二)城市道路建设基金
(十三)园林专项基金
(十四)建房押金
(十五)基建卫生费
二、土地部门(2项)
(一)土地使用押金
(二)土地综合配套费
三、自来水公司(4项)
(一)排水管网增流费
(二)城市供水建设基金
(三)供水设施验收费
(四)水表校验费
四、公安部门(10项)
(一)治安目标责任金
(二)餐厅风险押金
(三)饭店治安押金
(四)信誉金
(五)炸药管理费
(六)安全检查费
(七)社会治安巡逻基金
(八)居住证验证费
(九)机动车牌选号费
(十)安全风险金
五、工商部门(1项)
工商执照押金
六、水利、电力部门(3项)
(一)路灯费
(二)城市电网改造集体资费
(三)设备维护费
七、劳动部门(1项)
工资升级工本费
八、旅游部门(1项)
旅游资源开发基金
九、交通部门(3项)
(一)二级公路建设基金
(二)高等级公路建设基金
(三)公路修建集资
十、计生部门(2项)
(一)计划生育风险抵押金
(二)流动人口教育集资
十一、林业部门(1项)
木材加工厂管理费
十二、文化部门(1项)
文化证年审费
十三、外经贸部门(2项)
(一)三资企业办证服务费
(二)三资企业编审合同、章程费
十四、经贸部门(2项)
(一)扩建工厂集资费
(二)协调费
十五、退伍军人安置部门(1项)
退伍军人安置基金
十六、矿管部门(2项)
(一)水土保持费
(二)矿山堵、抽、排水基金
十七、教育部门(2项)
(一)示范学校建设费
(二)教育补偿费(向教师收取部分)
十八、人民武装部门(1项)
民兵训练费
十九、糖业管理部门(1项)
蔗区道路维修基金
二十、边贸管理部门(1项)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费
二十一、财政部门(1项)
外调生猪、菜牛、菜羊生产扶持金
二十二、邮电部门(1项)
邮电网络基金
二十三、农村管理部门(1项)
水利集资费
二十四、房改管理部门(1项)
集资建房审核费




内容字数: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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