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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加快我区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在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制定新的措施,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我区早籼稻、玉米和小麦品质不好,市场销售不畅,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这些粮食品种现在已经播种或插秧的实际情况,1999年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耐,但要较大幅度地调低收购价格水平,给农民传递调整政策的信息。
二、调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根据国发[1999]11号文件要求和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
(二)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在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将定购价格调低到保护价格水平,劣质品种的粮食收购价格降到成本价左右,以促进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
(三)按与毗邻省粮食价格基本衔接的原则,安排具体收购价格。
(四)允许各地、市在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浮动5%,各地、市制定的具体的粮食收购价格方案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在地、市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发展。
(六)公粮按中等标准质量早籼稻定购价格结算。
具体粮食收购价格另行发文。
三、调减粮食定购任务
为了落实政策,减轻农民负担,适当调整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目前我区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为6.6亿公斤,今年再调减0.6亿公斤,调减后全区定购粮任务为6亿公斤。粮食定购任务调减的主要对象是,近年来由于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征用耕地的农户;承包经营中人均耕地较少,粮食不能自给的农户和制种的农户;定购粮任务比较重,完成任务困难较大的农户等。定购粮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各地要抓紧在夏粮入库前把定购粮任务落实到农户。
四、调减粮食储备规模
坚持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定的储备粮的规模,对于预防灾荒,应付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鉴于我医目前储备粮规模偏大,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全区粮食储备最低规模由9亿公斤调整为5亿公斤,其中自治区储备3亿公斤,地、市、县储备2亿公斤。各地储备粮下调到最低规模的时限,原则上要在今年内完成,个别确有特殊困难的,最迟不能超过明年6月底。
五、改进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一)从1999年起,自治区对地、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实行全额包干,包干基数按1998年自治区核定各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执行,一定三年。实行包干后,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不变,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的各项补贴采取按月拨付年终结算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季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为了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销售粮食,把超储补贴由原来全部补贴到收储环节,改为拿出一部分补贴资金,补贴到销售环节。即按现行的每超储50公斤原粮补贴3元的标准,拿出一半用于粮食顺价销售后再予补贴,一半仍用于补贴收储环节,以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四)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和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六、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目前.我区有相当一部分库存3年以上的陈粮,质次价高,有的已陈化劣变。为了减少损失,要抓紧做好陈化劣变粮的销售处理工作。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哪一级的储备粮,由哪一级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稂的,由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处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草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七、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二)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从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自治区规定的粮食价格政策。这些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其收购的原粮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管。
加强对粮食自加工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切实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不得向所辖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粮食定购任务和储备粮规模调减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加大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工作力度,要按照粮食购销储备量重新定岗定员,必须在年内完成人员分流计划。各地、市、县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为下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
(三)粮食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后,附营企业应主动面向市场,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对国有粮食企业办理土地、房产等评估、登记的有关收费给予适当照顾;对附营企业所需贷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国有粮食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九、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自治区制订的有关完善粮政的政策措施,对于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向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宣传政策,使他们理解和拥护这次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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