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根据国发[199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一系列政策措施,粮食生产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取得了明显进展,这对促进我区的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证市场供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政企不分、责权不清、机制落后、人员过多、财务挂帐和经营亏损严重、粮食价格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完善等,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必须利用当前宏观环境明显改善和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改革,真正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中央和地方、自治区与地、市、县责权分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国情、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转换国有粮食企业机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理顺粮食价格机制,减轻
财政负担,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对粮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坚定改革的信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粮食流通体制的设置,根据国发[1998]l5号文件关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粮食企业彻底分开的原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粮食流通体制的没置:一是自治区、地、市、县粮食局作为各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管理,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粮食局长不再兼任企业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二是自治区、地、市、县粮食局的储备业务从行政部门划分出来,分别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为宏观调控服务和管理储备粮的经济实体,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人事关系隶属各级粮食局,储备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标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直接核拨到
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帐户。三是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所、粮库、粮站)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要与收储业务彻底分离,企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政府需粮食企业承办政策性业务的,实行委托代理,有偿服务。国有粮食企业作为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必须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深化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自治区的部署,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革。加快企业改制,调整企业结构,优化资产重组,鼓励兼并联合,进行低成本扩张。培植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实现集约经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化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医疗、养老、失业等各种保障制度。
(三)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全区用2年时间,将现有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分流60%以上。同时,要凋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要根据业务性质、经营规模、设施条件等情况,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下岗分流人员要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人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粮食企业要通过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和加强再就业培训等,为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和创造再就业机会。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除国家政策规定需安排的人员外,各级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防止人员再度回升。各级粮食局、粮所、粮站、粮库和1992年底以前城镇粮店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5]7l号)规定执行。1993年以后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统筹解决。
三、落实粮食工作首长负责制,合理划分各级的粮食责权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精神,我区粮食工作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区、地、市、县政府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当地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
(二)自治区的主要责任:制定全区粮食中长期发展规划;搞好全区粮食总量平衡,组织落实中央安排的粮食进出口计划;根据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区具体的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确定粮食定购任务;建立和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负责自治区级储备粮食的管理并承担费用、利息补贴;制定和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规划和办法;搞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负责自治区直属粮库的建设;制定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利用自治区储备粮吞吐稳定市场粮价。
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粮食需求平衡。确定粮食定购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委托当地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并组织收购。按国发[1998]15号文件提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坚决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稳定市场粮价。
(三)地、市、县的主要责任: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品种结构;搞好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确保城乡粮食供应.安排好水库移民、两户两属和灾区等缺粮群众生活,搞好军队用粮供应;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严格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各项拨付的补贴、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负责本地粮食余缺调
剂,与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建立和完善本级粮食储备制度;搞好本地、市、县粮食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加快粮食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四)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按国务院确定我区自治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和匹配比例,完善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自治区财政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与各地、市、县匹配。各级财政必须把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足额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予弥补的亏损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一)加快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中央委托管理的国家储备粮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粮规模的要求,确定全区储备规模,实行自治区、地、市、县分级储备,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粮权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市、县储备粮粮权盾地、市、县人民政府,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
(二)实行分级负责,规范储备粮管理。储备粮要与企业经营的粮食分开,各级储备粮按粮权归属,实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地、市、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本级储备粮管理。粮食储备量较少的地方,不一定成立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司以由政府委托粮食企业代理粮食储备管理业务。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利息补贴,在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划拨到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帐户;地、市、县储备粮管理费用、利息补贴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的存款专户。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储备粮贷款和费用、利息补贴。
(三)科学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和布局。按照储得进、调得出、用得上的要求和节约储存费用、降低储存成本的原则,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和布局,逐步将过于分散的储备粮集中到交通便利,便于调控的储备库。自治区储备粮主要存放在自治区直属的储备库,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兼顾地方粮食收储供需的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资产整体划转方式,上收部分粮库,作为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有关地、市、县政府和企业要顾全大局,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继续利用地、市、县粮库储存自治区储备粮。储存自治区储备粮的粮库,要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并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委托管理。
(四)建立储备粮吞吐轮换制度。储备粮的吞吐轮换要降低运作成本,提高效益。储备粮购进主要委托粮食企业,从粮食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或通过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等其它方式购人,也可以从定购粮中划转。储备粮轮换和抛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储备粮管理公司委托粮食企业具体实施。
(五)加强储备粮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储备粮审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核,提高储备粮保管的现代化水平,确保储备粮安全。
(六)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储备库的建设以扩建为主,自治区将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一定数量具有相当规模的储备库,以缓解目前我区粮食仓容紧缺状。
五、完善粮食价格机制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为了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二)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保护生产者的利益。收购保护价以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为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三)制定粮食销售限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相对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销售限价原则,在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制定我区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具体水平。
(四)定购粮的收购价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同时,考虑与毗邻省收购价格衔接。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既要保持稳定,又要体现优质优价,促进粮食品种结构的优化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出售定购粮、保护价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不准逆向操作,不准以任何方式降价或变相降价亏本销售。
(五)加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当市场粮价下跌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遇到自然灾害和局部粮价上涨,先由当地政府动用本级储备粮进行调控;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和全区性粮价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动用本级储备粮调控,如自治区储备粮仍调控不了的,报请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
(六)储备粮的购销价格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积极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一)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只能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内区域性和县级粮食交易市场。实行粮食批发准人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具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批发准人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各种不法商贩,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三)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城乡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支持、引导、鼓励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坚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以上粮食市场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四)搞好产销区粮食购销衔接工作。产销区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搞好粮食余缺调剂。今后,正常年景下,自治区原则上不再下达地、市、县粮食调拨计划。产销区的粮食余缺调剂,由产区与销区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依法履行合同,违反合同依法追究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各地的执行情况。对区内缺乏的粮食品种,如小麦、玉米、大豆等,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区外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
(一)继续做好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消化工作。对1994年底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5]93号)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消化挂帐的资金,凡应由财政拨补的部分,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消化目标。
(二)清理和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对1995年1月1日至[998年5月31日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清理原则,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并将清理结果和消化方案上报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按国务院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纳人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按国务院确定我区的消化年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地、市的消化年限,各地、市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消化完毕。凡属企业经营性的亏损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凡属政策性的亏损挂帐,哪一级政府形成的粮食亏损挂帐,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筹措资金逐年消化。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产区与销区、地方财力大与小、挂帐的多与少等因素,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消化年限,给予不同的补助.帮助各地消化粮食亏损挂帐。粮食财务挂帐的消化办法另行制定。按国务院规定,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三)加强和改善资金管理
1.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储的定购粮油,保护价粮油,计划调拨粮油,储备粮油,计划安排的进口粮油等所需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照政府委托的收储量向农业发展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粮食购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自治区及地、市、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粮计划、实际收购数量变化情况,在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3.粮食企业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要予以支持。
4.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已经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如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当地政府对企业法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规定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由此导致给农民“打白条”的,由本级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地方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从自治区财政对该地、市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自治区有关粮食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办法。统一步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实施。要切实加强改革的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形成支持改革、拥护改革、自觉投身改革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各尽其责,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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