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矿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大厂矿田和北山矿区矿业
自治区地矿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大厂矿田和北山矿区矿业秩序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大厂矿田和北山矿区矿业秩序的意见
一、为确保矿区矿业秩序长治久安、不留后患,从华锡集团锕坑矿矿区范围内明确一定区域,由华锡集团 与地方联合开发,以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利益;要妥善处理制止违法采矿中有关遗留问题;要 维护地质找矿成果,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多方面筹集资金,加强现有矿区之外的地质找矿工作。
二、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规定,由自治区地矿厅依法对大厂矿田的矿 界和勘查区进行核定。
(一)自治区地矿厅要按照国务院令第241号第32条规定,对华锔集团铜坑矿、高峰公司、拉么矿、五一矿 、茶山矿、坑马矿矿区范围进行核定,其中华锡集团铜坑矿、高峰公司矿区范围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华锡集团铜坑矿区的巴里矿(陷落区除外)由南丹县人民政府与华锡集团联合办矿,并由双方签订协议 书,明确联合办矿的范围和责权。华锡集团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南丹县人民政府(含大厂镇政府)负 责组织开采.并负安全责任,矿产品销售南丹县、利益全部留给地方。
215地质队黑水沟、瓦窑山所属勘查区域,由南丹县人民政府(含大厂镇政府)和215地质队联合勘查开发, 并由双方签订协议书,南丹县人民政府(含大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一步勘查开发,利益留给地方。
(三)215地质队对勘查区和采矿区平面重叠区域(剖面上不重叠),由勘查出资者及215地质队分别同华锡集 团和高峰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确保正常的矿山开发和地质勘查。
(四)上述三项工作力争在1999年6月30日前完成。
华锡集团和高峰公司1999年7月上旬抓紧赴国土资源部办理换证手续。
(五)尊重探矿权人的优先开采权,拉么矿、五一矿、茶山矿、坑马矿分别同215地质队签订转让协议,经 自治区地矿厅审核批准后,相应变更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215地质队在退出某些勘查区、同 采矿权人签定协议时,属于引资勘查的,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经上述矿界核定和裁决后,原215地质队申请登记的勘查工区范围,如尚有未设置采矿权的区域,原 则上由投资者或215地质队继续申办勘查证。
(七)要加快105号矿体的勘查速度,待勘查工作结束后,再按照现行的法规,本着“一个主体、联合开发 、维护矿权、让利地方”的原则。进行股份重组,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开采。
三、妥善处理制止违法采矿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南丹县大厂镇因取缔违法采矿而闲置出来的劳动力安置问题、大厂镇新洲街因矿业开发而导致的居 民房屋搬迁、损坏和生活补偿以及因防治高峰和华锡铜坑矿重大事故隐患而需要搬迁的补偿等问题,由南 丹县人民政府和华锡集团、高峰公司分别研究解决,并签订协议书。这些工作争取在6月15日前完成,双 方若有重大分歧,由河池地区行署、自治区地矿厅协调解决、监督执行。
(二)所有合法矿业权人的矿区范围和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的用地,均由矿山企业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 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三)高峰公司股东权益的矛盾和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前段治理整顿的基础上,待自治区审计厅、财 政部驻广西专员办专项审计报告出来后,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自治区体改办和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工作 组帮助解决,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四)对高峰矿区、华锡铜坑矿区和北山矿区行大事故隐患区的整治,由南丹县人民政府、环江县人民政府 、有关矿山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地矿厅、监察厅关于彻底治理大厂矿田和 北山矿区特大事故隐患报告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39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由河池地区行署监督执 行。
四、保护和合理开发环江县北山矿区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
(一)由河池地区行署负责北山矿区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
(二)对招标块段采取严格的限采措施。招标块段的招标主体,必须严格限制在1995年招标的范围内采矿。 再次越界采矿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环江县乡镇企业总公司在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作出采矿总体设计、规范为一个采矿主体的前提下,可恢 复生产至1999年8月。
(四)为充分利用、有效开发北山矿区现有矿产资源,按照一个主体、联合开采、维护矿权、共同受益的原 则,广西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达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应改造为一个公司制企业,实现一个主体, 联合办矿。这项工作争取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
五、本意见批转后,由自治区地矿厅负责,会同河池地区行署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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