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现就我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高价粮库存较大、积压严重的企业,为避免粮食的陈化变质,对这部分原粮的购进价可按1998年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但必须有同等数量的1998年新购进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补足销售出去的粮食库存,朴库的粮食按原库存粮的购进成本核算,通过适当的轮换,保证企业库存粮食的质量。
三、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五、妥善安排国有粮食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如果销售的陈化粮为储备粮,还必须经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届于粮食企业周转粮
的,由企业计人商品削价损失。
六、其他事项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2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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