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第三章 预警监测和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六章 附则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及《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办[2005]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桂林市境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1.市
(1)市财政局作为市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市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局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科、预算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经济建设科、债务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企业科、法规税政科、监督检查办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3)市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科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县、区
县、区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职责,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预警监测和报告
1.监测预警
市财政局要建立与市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2.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自治区、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无力保障的,由市财政局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向财政厅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市财政局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2823963;局办公室接到电话后,应立即报告局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负责人,并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第四章 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
(1)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接到相关的市直属部门或县、区级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信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2)市财政局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2.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市直属相关部门或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自治区和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3)税收、行政事业收费、政策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财政支出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支出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市县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军队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军队应市、县人民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市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上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相关预算单位调整部门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造成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调整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6.资金拨付
(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 后期处置
1.监督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响应程序终止预案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和资金进行清理、清算,评估政策效果,评价资金使用绩效,并切实加强节余资金的管理。
(2)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按规定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务会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2)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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