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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权限
第四章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落实2005年全国和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进我区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
1.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2.高等学校增设普通本科专业申报表(略)
3.年度高等学校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备案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1: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和我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搞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六条 符合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不超过3个。近3年新设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普通高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不超过6个。
连续3年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低的院校,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同时,有关院校要对本校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甚至退出。
为发挥各校专业结构效益,学校每自动退出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新增专业中多设一个专业。
属于社会需要且紧缺的冷门专业、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服务“三农”的专业,在专业设置上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八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高职高专院校不得开办本科专业。
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未能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权限
第十条 专业设置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行使。
(一)高等学校在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并经教育厅组织专业评议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二)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目录外的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国家教育部和我区教育厅控制的其它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所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及现设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各所属高等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专业范围;根据全区专业布点等情况公布限设专业名称。
第四章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评议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各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一式15份上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自治区教育厅将在接到教育部正式公布决定一周内转发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评议的专业和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专业申请报告;
(二)需备案及审批专业的申请表(见附件2);
(三)备案表(见附件3);
(四)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需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增设专业数超过3个的理由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五)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授予学位;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评议专家组织由本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行业外专家不少于3人。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是自治区教育厅的咨询、评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的委托,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区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本科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提出评议意见;协助自治区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新设专业检查和评估,监督检查各高校执行情况。研究学科专业发展、咨询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业设置管理评估机制,开展对专业设置、调整的评审,促进专业建设的健康发展。
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由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高等学校要建立专业申报材料的存档备查制。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加大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力度,对已开始招生的新设或调整专业,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对个别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自治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及高等学校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成人本科教育设置本科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备案和评议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内容字数: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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