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我市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经委、市发改委等14个部门《关于我市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市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等部门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洁生产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推行清洁生产,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实现清洁生产的广泛推行。
二、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实施。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抓好规划的实施和对清洁生产的指导;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发改委要认真对项目进行把关,要求项目业主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里必须有“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内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科技部门要在科技开发计划中,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每年安排1至2项与清洁生产有关的项目,并积极安排清洁生产技术攻关项目,按有关规定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支持;同时,将清洁生产作为科技计划审批的重要指标之一,对非清洁生产项目或污染大的项目立项实行一票否决。
三、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清洁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严格限制高能耗、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对拒不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质监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同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林产产业、生产环保设备和洁净产品的环保产业列入市和县(市)、区重点扶持产业,实行重点扶持。
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推广、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市和县(市)、区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或提交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贴息。
五、采取措施,逐步解决重点污染源。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分方案》,我市辖区全区域被划为酸雨控制区。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市控制燃煤燃油二氧化硫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燃煤燃油二氧化硫污染。要继续抓好对工业用煤含硫量检查监督的工作,现有燃煤火电厂的燃煤全硫含量必须控制在1%以下,一切沸腾锅炉使用的燃煤全硫含量不得高于1.5%,其他锅炉及窑炉使用的燃煤全硫含量不得高于2%。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在市区区域内禁止新安装沸腾锅炉和1吨以上的手烧锅炉,已有的工业和生活锅炉要逐步更换为燃油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的锅炉。要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对于没有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和炉窑,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至200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为2.24万吨,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酸雨频率控制在50%以下。
六、以企业为清洁生产主体,积极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经营者要转变观念,提高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制订和落实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可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保、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经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后,将授予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
七、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强化项目竣工的验收工作,保证选用方案真正落实到位。
八、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不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违规审批的企业,不能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要把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情况,作为核定企业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量的依据;对没有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已经实施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严格实施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环保局的安排和要求,提供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供自治区环保局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各级经济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务求实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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