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文物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即“五纳入”),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五纳入”的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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