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和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建管综[2003]7号)的精神,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受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委托,承办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将此次再注册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再注册申报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未按规定时间申请的不予补办。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3、申请再注册者符合下列任一款条件,即视为持有已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
(1)取得2002年“中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培训班”结业证书;
(2)参加了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举办的任一期“新定额宣贯班”(参加者应在再注册申请表中填写参加宣贯班的时间、地点和期数,并由所在单位证明属实加盖公章。);
(3)取得“第二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师资培训班”结业证书;
(4)在注册有效期三年间,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2篇(提交杂志的封面、目录及文章的复印件);
(5)在注册有效期三年间,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著作1本(提交著作的封面、封底、扉页[封面之内印着书名、著者、出版者等内容的一页]的复印件)。
4、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费为30元/人,注册费由各省(区、市)注册管理部门收取后统一交至中国水利学会水利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汇款方式:
单位:中国水利学会帐号:2610178863
银行: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
(请在汇票上注明:造价工程师注册费)
5、各省(区、市)注册管理部门请按(附件2)格式要求,用Microsoft Excel输入软盘,连同所有申请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证件芯)、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一张及申请表和有关送审材料各一份汇总报建设与管理司。(各省(区、市)注册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申请表(略)
2、2003年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申报情况汇总表(略)
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内容字数:1129[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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