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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认真核实乡村债务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乡村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全面清查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核销虚假债务,核实债务主体,锁定2005年底之前的旧债。
(一)开展债权债务登记。各县、区要组织对乡村债权债务进行逐乡(镇)、逐村登记,村组撤并调整的,依据原核算单位确定债务债权责任。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债权债务登记汇总,市、县、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村级债权债务情况登记汇总。
(二)公布债权债务情况。在全面开展债权债务登记的基础上,要在乡镇、村财务公开栏分别公布债权债务的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债权债务当事人等。村集体必须待张榜公布之日起满7日且村民无异议后方可向乡镇上报数据,对债务债权有异议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重新核实。
(三)认真确认债权债务。乡镇债权债务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村债权债务经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部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确认后,再办理确认手续。对村集体符合呆帐死帐处理条件的债权债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可予核销。
各县、区要于2006年8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乡(镇)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及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2006年7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行政村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汇总报送市农业局。
二、分类指导,逐步化解乡村债务
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各县、区要针对形成乡村债务的原因,按照一乡(镇)一策、一村一策、一债多策的办法,组织对乡村债权债务进行逐步化解。一是收欠还债。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借款项,收回的欠款全额用于偿还债务。二是划转消债。对乡(镇)、村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乡(镇)、村与个人之间存在的三角甚至多角的债权债务关系,采取由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协调,债权债务双方或多方自愿协商等办法,通过不同债务、债权人之间的转移抵账,促成债权债务相互置换顶抵。三是减息止债。以创建信用乡镇为契机,用好减息消债的政策;依法削减高利贷,对社会高息借款的利息一律按国家金融政策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对超出规定的部分予以取消。四是资产抵债。采取有效措施,盘活集体资产(含土地)存量,使之增值并用于抵债。五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应按法律程序核销。六是筹资还债。要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壮大乡村财力的基础上,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执行政策,坚决制止乡村两级新的债务发生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精神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要求,不得对乡村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村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农村兴办生产、建设性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所有乡村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用于兴办生产经营项目和非生产性支出。对于政府或部门扶持基层组织兴办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向集体和农民集资,也不得强迫农民群众提供配套资金。要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步伐,加大对乡村两级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正常运转。
四、强化管理,防止发生虚假债权债务
各县、区要加强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债权管理、资产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从制度上消除可能产生新债的漏洞;指导和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债务债权项目、金额及审计等情况,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债务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建立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办法和议事规则,帮助村民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工作。
县、区、乡(镇)两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对乡村两级债务的审计监督职责,组织好专项审计工作,对实际发生的债务,要予以核实;对虚假债务,要挤出水分。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不得入账核算;有关部门和人员强迫村级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对追回的债权和偿还的债务,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手续。
乡、村、组撤并调整时,要按照“并乡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单设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得将原乡(村、组)的债务摊派给新的乡(村、组),不得将债务摊派给合并乡(村、组)的农民。对不属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债权,要从账上划转剥离,防止发生虚假债权债务。
五、完善机制,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密切监测乡村债务动态,认真研究和总结科学监测乡村债务的方法,积极探索乡村债务的预警方式,努力寻求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要科学设定各项监测指标,按照不同指标设定乡村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乡村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六、加强领导,确保乡村债务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工作机制。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防止借机举债搞建设、搞形象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加强干部培训,使相关干部和管理人员准确掌握各项政策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财政部门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对财政工作的指导,给予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县、区要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本县、区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两部门汇总综合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内容字数: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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