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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现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年2月25日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从我区实际出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6-2007年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连片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并要求各地在城市(包括县城和重点镇)周边选择一个或几个村开展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以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保障,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实现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开局。
二、基本原则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面广,要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关系,与农村基础工作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扶持与农民主体的关系;处理好生产发展与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关系。试点工作要着重把握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农村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由政府投入;直接面向村庄的公益类或准公益类建设项目实行政府补助,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户自主参与的非公益类项目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示范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予以实施。各级政府要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强力推动。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特别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农民群众是实施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和农民群众的意愿,科学编制试点建设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所有工作要按照规划开展。根据发展的可能制定阶段性目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试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着重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建设要求开展综合整治,一村一策,量力而行,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
(四)基础先行,务求实效。要从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入手,集中力量搞好道路、水利、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整治,促进基础产业发展、基本生活保障改善和农民基本素质提高。
(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试点可以先在城市(包括县城和重点镇)周边地区展开,群众积极性高的其他村屯也可纳入试点范围。要找准突破口,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推进。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中,各地要牢牢把握上述原则,注重实际,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三、主要任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全面的目标,不能等同于单纯搞新村建设。试点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一)生产发展。每个试点村形成1至2个优势特色产业,农民人均农业产值比上年增长10%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带动60%以上农产,收购、加工60%以上的优势特色产品。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95%以上,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到45%以上。通过发展试点村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当地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二)生活宽裕。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农村“五保户”供养率100%,特困户、灾民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70%以上。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农村道路。乡(镇)至村、村至50户以上的屯通四级水泥(油)路;50户以上的屯屯内道路硬化。
2、农田水利。完成1个流量以上渠道的节水改造,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农田旱涝保收水平70%以上;解决农村人饮安全问题。
3、生态环境。屯内道路建有排水沟,溪渠清洁。人畜分离,畜禽分饲。初步达到生态家园标准。
4、生活能源。大力推广电力、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村村户户通电,燃气、沼气。入户率70%以上。
5、教育设施。学校无危房,学生寄宿宿舍完善;职校技校农民培训设施配套,为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提供保障。
6、医疗卫生设施。乡(镇)卫生院完备,建有村卫生所和计生服务室。完善卫生院(所)内部设施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7、文体设施。建有村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地。
8、广播电视通讯设施。完成广播电视村村通和电话进村入户。
9、村容整治。村屯建设整治有规划,地方特色鲜明。人均住宅面积合理,无茅草房,住宅外墙整洁、粉刷。村屯建有垃圾集中堆放点、简易生活污水氧化塘,无“脏、乱、差”现象。提倡农民在规划指导下建新房,引导农民改变建新房留旧房的习惯。
(四)乡风文明。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对农村劳动力普遍开展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走出去的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的务工技能,留下来的80%以上掌握1门以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有序,村规民约完善,邻里和睦,团结互助,民风淳朴,无“黄、赌、毒”现象,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
(五)管理民主。村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组织健全,威信高,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乡村治理机制基本完善;村(屯)务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民主选举依法、民主决策规范、民主监督有效。建立健全屯党组织、村民民主管理机构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主管理。
试点阶段工作完成后,相关市、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逐步提升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质量,不断将新农村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与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同步推进。
四、工作步骤
结合我区实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初定2年,分5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广泛宣传动员,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让农民群众明白自己承担的任务,树立自信、自助、自立、自强、自建的观念,激发建设新农村的内在动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编制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编制规划的村(镇),要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衔接,不够完善的要修订;未编制规划的村镇,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
第三阶段:申报实施。建设项目分级负责,自治区试点地区的项目,符合自治区补助条件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进度,指导做好规划设计,核准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单位造价,并安排补助资金;市、县(市、区)的试点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使用自治区正常安排资金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进度,指导做好规划设计并核准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单位造价,并安排补助资金。项目一经核准,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和如期完成。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各级建立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考核体系和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均须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验收,其他各项工作也要按照目标考核体系的要求分别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的高质量。
第五阶段:总结提高。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经村民充分讨论,提出巩固试点成果和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把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可根据实际确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
五、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试点工作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各方齐抓共管、整体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试点工作的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主要负责自治区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督促工作开展。地级市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工作推进。县(市、区)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一律免除各种收费,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整合各类资源,支持试点建设。多渠道筹集扶持资金。一是积极争取中央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二是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三是整合相关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四是对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通过市场筹措建设资金。此外,提倡结对帮建,发动各类挂点单位帮扶当地村屯开展新农村建设。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四)搞好骨干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对乡(镇)、村干部等骨干的培训,让他们掌握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知识、建设标准和方法,增强工作的原则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包村干部要承担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工作。
(五)健全基层组织,坚持民主管理。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强化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引导农民树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的思想,自主建设新家园、自觉管理好社区事务。
(六)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第一线,为群众排忧解难。要特事特办、特事快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尤其是交通部门要指导乡(镇)搞好乡村公路规划,并督促有关设计部门完成指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水利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县、乡村搞好各类水利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指定的设计任务。其他负有新农村建设具体任务的部门,都应帮助和指导试点地方搞好建设规划和相应的设计工作,所需规划设计费用纳入自治区、市、县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在挂点单位主要抓好新农村建设。
(七)建立激励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建立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和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特别是严格的责任制和奖优罚劣机制。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干部积极、群众主动的地方要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给予适当物资奖励。
附件1
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中的职责




内容字数: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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