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亏损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年度内实行保分红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了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和壮大,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3年期间,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入库情况,统筹安排与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入库数等额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经营亏损或盈利少而不足以3%向股东分红的农村信用社按股本金3%的保分红。所需补助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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