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百色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百色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奖惩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节能减排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等)。
第三条 节能减排奖惩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内容:
履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包括:
1. 万元gdp能耗;
2. 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3. 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4.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5. 其他节能减排指标。
(二)对重点企业的主要考核内容:
与市经委、环保局签订的责任书中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1. 完成节能减排指标情况;
2. 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
(三)对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考核内容:
履行节能减排部门职责,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节能减排指标情况。具体考核:市经委完成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企业增加值能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等节能指标和任务情况;市环保局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和任务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规划、推进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措施和督查行动,协调解决节能减排重大问题情况;市财政局编制节能减排经费预算和及时拨付节能减排经费情况;市统计局及时提供市、各县(区)综合能源消费量统计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情况。
第四条 节能减排奖惩方式。
经考核,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
第五条 节能减排奖励标准。
(一)县(区)奖励标准:
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参加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由各项指标考评总分确定,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1名,奖励100000元;
2. 二等奖3名,各奖励60000元;
3. 三等奖若干名,各奖励30000元。
(二)企业奖励标准:
全面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指标,无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无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较好的企业参加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由各项指标考评总分确定,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5名,各奖励100000元;
2. 二等奖若干名,各奖励50000元。
(三)市直相关部门奖励标准:
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工作量的轻重程度,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2名,各奖励80000元;
2. 二等奖若干名,各奖励50000元。
第六条 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市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要及时地向考核小组提交考核材料,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应向考核小组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经国家、自治区核定的节能减排量,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补充、完善考核材料。
第七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兑现。
第八条 获奖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和市直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企业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支持:
1.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金的;
2. 经核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3. 企业不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能源规划的;
4. 企业不配合减排核算及不编制减排规划的;
5. 其他骗取节能减排奖励的行为。
第九条 节能减排惩罚。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和市直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考核的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连续两年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中直、区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向其主管机关通报,同时将企业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信息向相关金融单位通报;对连续两年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其他性质的企业,将企业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环保信息向人民银行等金融主管单位的企业征信系统通报,启动绿色信贷预警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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