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2008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百色市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百色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实施好我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之城乡医疗惠民工程,按照自治区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县(区)参加新农合农民占本县(区)农业总人口数的90%以上;
(二)新农合基金使用率85~90%;
(三)农民受益率达40%以上;
(四)住院参合农民平均补偿率达4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组织措施。
1. 各县(区)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健全新农合领导和监督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好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 各县(区)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健全县(区)、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县级经办机构不少于5人,乡级不少于3人),并保障经办机构必要的业务经费。
(二)资金筹集。
筹资标准:各县(区)参合农民按照80元/人/年标准筹资 (其中参合农民自筹10元,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7元,市级财政补助3.9元,县级财政补助9.1元)。
(三)基金管理。
1. 各县(区)要根据《管理办法》及有关新农合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新农合基金专户(收入户),同时建立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支出户),做到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安全。
2. 市财政局、卫生局根据筹资标准按各县(区)实际参合农民数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预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
3. 市级财政根据筹资标准测算本级配套经费,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拨补助经费。
4. 各县(区)根据筹资标准,按各县(区)实际参合人数将县(区)级补助资金拨入本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基金支付的范围与标准。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桂卫农卫〔2008〕6号)补偿报帐,确保基金有效合理使用。
(五)管理措施。
1. 各县(区)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督查,确保新农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杜绝垫支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发生。
2. 要按照2008年工作目标要求积极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特别要继续加强对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改变家庭开支结构,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3. 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桂卫农卫〔2007〕8号)规定,规范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4. 开展新农合督查。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百色市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
为方便村民就医,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120所村级卫生室,作为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推进项目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全市建设、改造和新增120所村卫生室(每县、区10所),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能够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送工作,村级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二、示范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村卫生室设置。
全市12个县(区)每个县(区)选择10个没有村办卫生室的行政村,每个村建设一个示范卫生室,全市共120个。村卫生室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室的选址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要求,由县(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做好卫生室的选址。
(二)建设经费。
由各县(区)财政负责,按每个村卫生室4万元安排。
(三)建设标准。
1. 房屋: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设置科学,布局合理,其诊断室、处置室、注射室、药房必须独立,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设观察室。房屋要求砖混结构,墙白(仿瓷)地平(铺设地面砖),光线充足,周围环境无污染。
2. 设备:必须有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中药柜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村卫生室必备的诊疗设备。
3. 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含药品及现金)应不少于5000元。资金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筹措,可由村委会单独筹资或村委会、医生共同筹资,也可以吸引社会资金。
(三)示范村卫生室的管理要求。
1. 人员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进入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学历,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应该优先聘用。严禁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村医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聘用。各县(区)要继续对乡村医生实行报酬补助制度,要在原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不低于村兽医的补助标准。
2. 行政管理。村卫生室行政上接受乡(镇)卫生院及村委会的双重领导,以乡(镇)卫生院管理为主。县(区)卫生局对村卫生室实行行业管理。
3. 业务管理。村卫生室业务接受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 药品管理。村卫生室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用药目录和用药计划,满足临床、预防保健用药的需要。所用的药品、卫生材料应到合法批发商进行采购,统一实行政府指导的药品价格,村卫生室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卫生材料。
5 . 资产管理。村卫生室进行独立核算,属集体或上级划拨的资产归乡(镇)卫生院所有;卫生室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卫生室发展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卫生室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和业务培训。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6月前)。各县(区)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村卫生室调整及建设方案。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和乡村医生宣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我市示范村卫生室建设的有关要求,把工作做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建设阶段(2008年6月—2008年11月)。各县(区)按建设标准开展示范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区)要安排专人逐村逐室负责指导,确保建设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2月)。各县(区)组织专人按照示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进行自评验收。县级验收结束后,以县为单位向市卫生局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示范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本县(区)示范性农村卫生室建设各项工作。
(二)积极筹集资金。由各县(区)要努力筹措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经费,并保证经费足额到位。
(三)职能部门要做好行业指导。卫生、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示范村卫生室的建设指导工作,确保村卫生室硬件、软件建设符合行业规范标准,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四)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示范村卫生室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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