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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除“四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百色城中直、区直)各单位:
《百色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除“四害”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七日


百色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除“四害”工作实施方案


鼠、蟑螂、蚊、蝇(以下统称“四害”)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病媒生物,其传播疾病包括鼠疫、登革热病、流行性出血热、乙脑、甲脑、伤寒、钩端螺旋体等传染病,直接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造成财物的损失和破坏。为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创建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期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百色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解放思想、创新开拓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和部署,把灭“四害”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统一突击灭“四害”与日常坚持除“四害”相结合、群众动手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整治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多部门协作,人人动手,消灭“四害”,确保我市除“四害”工作达到全国爱卫会除“四害”标准,为我市创造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及投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2008年第一季度内全面建立城区除“四害”工作组织网络,出台《百色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居委会、物业生活小区配备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并经过自治区、市爱卫办专家的培训。 
(二)2008年年内,在我市建城区范围内,确保“四害”的密度指标达到自治区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四害”中有两项密度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其它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为通过自治区卫生城市验收提供基础条件。 
(三)2009年年内,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继续巩固达标的两害防制效果,同时在上半年中完成灭蝇达标,保证“四害”中三害的密度指标必须达到国家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另一项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打下基础条件。 
(四)2010年后在我市建成区范围以巩固提高除“四害”成果为核心,按照《百色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实施常态管理,确保“四害”密度指标持久全面达国家标准,巩固创建成果。 
三、组织领导 
在市和右江区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两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市、右江区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监督、管理、组织考核、评估等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城区内“四害”防制技术指导、专业防制队伍的组成和密度监测,及时将辖区的“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市、右江区爱卫办,对公共场所和特殊场所进行灭害。 
四、部门工作职责 
(一)除“四害”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确定 
1.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办公区、住宅区)由本单位负责,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和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不在本市的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2. 农贸市场、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等由经营单位负责,分别由市、右江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ktv包厢由经营单位或经营者负责,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管;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和汽车站等,分别由业主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3. 各种培训中心、招待所、修理厂、娱乐场所、写字楼由经营单位负责,产权单位或挂靠单位负责监管。 
4. 居民住宅区,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无物业管理的由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房屋的室内环境由住户负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管。 
5. 各类房地产商宅区由开发单位负责,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以上单位均由市建设规划委负责监管。 
6. 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设施、公园、广场、园林、绿地、城市道路,由其管理养护单位负责,市市政管理局、人防办负责监管。 
7. 各旅游景点、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市旅游局负责监管。 
8. 城区各厂矿由市经委负责监管。 
9. 利元烧烤城、广州街商业区、东合商业区分别由利元村委会、东合村委负责,百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10. 其他空地、水体,有使用人的,由使用人负责;没有使用人的,由市爱卫办指定相应部门负责。 
11. 无条件或无能力自行开展除“四害”工作的单位,以及对“四害”密度达不到国家控制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可委托具备市爱卫办认可的具有病媒生物防制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公司负责进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四害”药械。 
(二)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本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或分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年度除“四害” 经费,采取改造环境、消除卫生死角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控制杀灭“四害”孳生。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场所,责任单位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逐步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繁殖。各负责单位和主要监管部门要在创建指挥部领导下,服从爱卫办的统一安排,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实行除“四害”工作责任目标管理。按照“政府组织,块块为主,条条保证,条块结合”工作方针,建立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处)四级长效责任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市人民政府与右江区人民政府、市属及驻市中直、区直各部门、系统、单位签订除“四害”工作目标责任状,各单位与住户签订责任状。行政主管部门分级与本部门所辖单位签定责任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除“四害”工作方案,分级落实除“四害”工作专(兼)职人员,确保除“四害”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确保除“四害”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除“四害”工作成果持久巩固。 
(二)实行除“四害”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1. 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和协调除“四害”工作的实施和效果评估。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包括商场、小商店、集贸市场、商品食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消费领域包括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娱乐及医疗机构、学校及幼托机构、宾馆、旅馆和其它公共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行业的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的监督管理。 
2.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除“四害”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权: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被监管单位或者个人改进除“四害”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机构开展除“四害”监测及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除“四害”工作的培训及技术指导;宣传除“四害”知识,通报除“四害”的工作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将除“四害”工作纳入监管相对单位或相对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的管理范畴,在审批时应当将除“四害”工作列入作为重要条件,对“四害”防范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发放相关证照,不给予质量认证。 
4.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相对人是其经营场所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其经营场所除“四害”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管理组织,制定除“四害”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除“四害”的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场所“四害”密度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三)切实落实除“四害”工作经费。除“四害”所需经费实行政府投入和责任单位及个人出资三结合的原则筹措。政府投入的除“四害”资金专款专用,公共环境(公用广场、绿地、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街道下水道)、街道居民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列支。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灭鼠和卫生虫害消杀所用药械由市爱卫办、疾控中心统一提供,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 
(四)大力开展除“四害”宣传活动。文明办和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除“四害”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扬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和个人敢于批评曝光,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加除“四害”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除“四害”活动家喻户晓。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闭路电视、设立宣传站、宣传标语、橱窗、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四害”的危害,掌握正确的除“四害”方法,真正做到人人动手,消灭“四害”。 
(五)工作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市“创卫”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组织人员组成督查考评组按照除“四害”工作考核标准要求,对各责任单位(含中直、区直单位)和部门监管单位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落实经费、措施不力、走形式、“四害”密度不达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主管负责人、除“四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在自治区、国家级除“四害”专家到我市检查期间,因责任单位除“四害”不达标原因影响评分的,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属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其责任领导将给予行政处分。 
六、技术保障措施 
为如期实现创建目标,必需严格按照灭鼠、灭蟑、灭蝇、灭蚊的各自技术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灭“四害”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用药、统一方法、统一行动,科学防制。 
(一)灭鼠。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应当有防鼠设施,在下水道和排水道设置铁网和地漏、盖井洞、厨房门设置防鼠板等方法进行防鼠。按照要求统一时间布放灭鼠药,消灭现有老鼠,在鼠类活动场连续饱和投放灭鼠药5—7天,外围每5—8米一堆,室内每15平方米房间投放2堆,每堆15—20克,有条件的可在来鼠场所设置长期固定毒饵站。要经常进行环境清洁,扫除鼠粪便,维修鼠咬痕,查找和封堵鼠洞、鼠道。 
(二)灭蚊。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采取综合防制措施灭蚊,以整治蚊子滋生环境,辅以化学灭成蚊手段达到综合防制效果。城区下水道要定期清污,大中型水体要定期换水。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做好下水道的定期疏通,清除假山花池内积水、平整洼地、杂草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物理和化学方法杀灭成蚊。 
(三)灭蝇。各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并清除蝇类孳生地。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要求设有完善防蝇设施,应定期开展化学药物灭蝇,确保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的标准范围。 
(四)灭蟑螂。责任单位应在爱卫办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有效的化学防制,在防制后及时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清除卵鞘等方式消灭蟑螂。重点场所和城市下水道化学蟑螂由具有资质专业队伍进行专业防治,确保灭蟑效果达到全国爱卫会标准。 
七、时间安排 
(一)2008年第一季度召开年度全市灭鼠、灭蟑、灭蝇、灭蚊动员大会,签定除“四害”达标责任状;行政主管部门与所辖责任单位签定责任状,各主管单位将本系统内所有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主要分管除害负责人、除“四害”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分级上报市爱卫办、右江区爱卫办,并备案到市“创卫”指挥部。 
(二)2008年4月、9—10月,各完成一次高质量的百色城区集中灭鼠活动;7—8月份完成灭蟑、灭蚊蝇活动。期间分别在5月和8月邀请自治区爱卫办专家到我市进行专项调研和指导。 
(三)2009年以后每年3—4份、10—11月份为百色城区集中灭鼠时间;5—9月份为集中灭蚊和灭蝇时间;7—9月份为集中灭蟑螂时间。市城区统一集中除“四害”工作具体由市爱卫会组织实施。必要时,除“四害”时间、次数由市爱卫办适当调整。 

附件:1. 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2. 灭鼠、蚊、蝇、蟑螂现场考核办法


附件1
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全爱卫发〔1997〕5号 

一、灭鼠标准 
(一)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和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一)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镰不超过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三)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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