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百色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建设,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24号)的精神,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全面掌握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研究确定我市文物事业发展战略,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三)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核定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推荐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准备。
(四)培养和锻炼一支熟悉文物管理、热爱文物保护的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百色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韦纯良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启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如松 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罗桂梅 市文化局副局长
蔡文姬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兰廷玉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金桃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飞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苏进军 市建设规划委副主任
李 凯 市交通局副局长
廖新添 市水利局副局长
盘福林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春红 市民委纪检组长
黄 崧 市统计局纪检组长
张平高 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谭中喜 百色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
黄 芬 百色起义纪念馆馆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罗桂梅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人员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员。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各县(区)要于2007年9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普查队伍,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方案。县(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百色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县(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培训、指导、检查及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等工作。市专家组由市直及县(区)文物、建设、统计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右江民族博物馆。每一个县(区)要有一名常驻专家,实行“一个县(区),一个领衔专家,一干到底”的工作机制。
三、普查主要任务
(一)通过广泛深入的实地调查,摸清我市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岩崖(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数量和保存情况,对登记在册的200余处文物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做好调查登记,准确填报普查信息。
(二)对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线路等,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时确定为文物保护点。
(三)根据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对濒临损毁的文物,采取近景摄影测量、建立三维景观模型。编制百色市文物图集(含印刷版和电子版)。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建立百色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管理系统。
(四)对古民居群保存较好的村镇重点调查,为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做准备。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物资源,提出保护和利用方案,为发展当地经济服务。
四、普查时间及方法、步骤
(一)普查时间。
从2007年5月起,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二)步骤和方法。
1. 准备阶段(2007年5月—9月)。成立组织机构,培训人员,查阅资料,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等。9月组织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由市组织业务骨干及普查人员培训,各县(区)、乡(镇)派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以受过培训的文物普查骨干为基础组建普查机构,以县(区)文博专业人员为主,并抽调各乡(镇)文化站、林业站等相关部门人员,每个县(区)的普查队员不得少于10人。普查队伍成立后,应配备普查专用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基本地形图等,着手查阅当地档案、史志等文献资料,制定当地的普查方案。各县(区)的普查领导小组、专家组、普查机构须在9月中旬前完成组建。
2. 调查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以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宣传访问,实地调查,登记造册,标图,整理资料。各普查队深入乡村、街道,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拍照、录像、测绘、制图等手段,采集、收集各类资料,对原登记在册的文物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做好资料的汇总造册,分别上报自治区、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对因自然灾害、经济建设或人为因素而遭破坏及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也需填写登记表,作出书面报告。对暂时不能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先行登记后,报上级普查专家组组织核查。
3. 整理、评估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对普查成果进行综合研究、整理、汇总、评估,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建立百色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管理系统。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资源制订初步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自治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对全区的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召开总结表彰会,举办普查成果展览。
五、普查经费安排
市、县(区)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分别由市本级、各县(区)财政核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把普查工作列入今后五年政府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普查经费和机构,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文物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在人力、信息和设备上支持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二)深入细致,认真搞好实地调查。普查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深入基层,涉足实地,准确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遗迹,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
(三)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各地要根据群众最了解当地的历史、最熟悉本地情况的实际,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群众提供有价值的文物线索,使调查有的放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要确保普查信息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
(五)少数民族地区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我市是少数民族聚居地,民族文物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普查工作中应充分尊重各地方的民族传统、习俗、信仰等,对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重要史迹、遗迹等,要适当放宽条件。对把握不准的文物点,普查机构要及时报本地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重大问题要报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
(六)加强督查。要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作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真抓实干。市级将对全市的普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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