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百色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百色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市财政局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百色办事处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我市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在促进我市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支持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截止2006年11月底,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351964万元,比上年末增加94720万元,增长了36.82%,居全市同业金融机构第一位;各项贷款累放218734万元,其中:农业贷款累放155298万元,占总累放额的71%,占全市金融机构累放农业贷款的99.46 %。全市70多万农户中,有43万农户得到信用社的贷款支持。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支持和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发展,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事关我市农民致富、农村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为进一步壮大农村信用社力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桂政办发〔2006〕2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取消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政策限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部门,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账户,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并给予支持。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涉农资金及涉农企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予以支持,特别是引导县乡两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水利、扶贫、民政、供销、交通、卫生等涉农部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拨付农村的专项资金存入各级农村信用社。
三、加大农村信用社宣传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形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根植八桂大地、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各县(区)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提供良好的业务经营平台。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考虑农村信用社经营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市、县城区规划建设和商业繁华地段为其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
五、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代发工资、代付甘蔗款、代付土地补偿款等中间业务,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收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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