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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林工程机械台班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标(93)14号文件的精神和区两委一行桂建标字(93)第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桂林市两委一行对一九九二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桂林市单位估价表》的机械台班费进行了测算,经我两委一行审核、确定,我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机械台班费按桂林市单位估价表机械费为基数调增34.42%(调整内容包括:机上人工费,折旧、大修、经常修理费、养路费),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凡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未办理竣工结算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一九九四年元月十二日 抄 送:区标准定额站,各地、市建委、计委、建行,各地、市标准定额站,区建委建管处
内容字数: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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