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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完善和规范贵港市本级(含港北、港南、覃塘三区)(以下简称市本级)契税的征收管理,结合当前我市契税征收的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33号)的规定,特制定贵港市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 
一、直接征收契税的必要性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不再委托相关单位代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发(2004)137号要求“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在此之前,我市本级由于各种原因,契税征收一直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房产部门代征。由于征收主体行为不到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流失。 
二、契税征收机关 
市本级契税征收机关为贵港市财政局,拟组建贵港市契税征收管理服务大厅,负责市本级契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缴入库等工作。 
三、契税征收地点 
市财政局筹建契税征收办税大厅。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各设一征收点。 
四、契税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均列入契税征收管理范围。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完税手续。 
五、契税征收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契税税率为3%。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等权属转移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进行投资、入股,抵债的合同成交价格。 
2.土地、房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格以及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作出的评估价格。 
3.经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拍卖机构依法对土地、房屋权属的拍卖成交价格。 
4.以赠与、获奖形式进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纳税人提供权属转移合同或成交价格资料,必须经市土地、房产评估机构评估。 
纳税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所显示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征。 
六、契税缴纳期限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票证使用及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票证并进行管理。 
八、统计分析 
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征收及减免税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有关统计分析报表,实行专人负责制。 
九、档案管理 
纳税人在缴纳契税过程中形成的契税征管档案(除缴款书、收入通知书、税收完税证外),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按户序时方法进行归集整理,单位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入契税(单位);自然人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入契税(个人)。契税档案应按类别分类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十、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管理 
财政、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严格把关,加强共同协作,切实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财政、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制定街区、地段的分等基准,参考市场成交价格水平,确定计税依据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评估价格。 
(二)先税后证,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发现未完税而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要追究办证人的责任。 
(三)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评估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评估标准,对房地产价格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并在本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对评估价格的采用做到口径一致、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十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的安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农税〔2002〕16号)文件规定,由各级财政按不低于税收收入10%比例编制预算,专项用于契税征收工作。 
十二、契税直接征收从2007年7 月 1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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