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贵港市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住房0.2万间以上。
旱灾持续30天以上,导致10万人以上灾民出现严重饮水困难。
2.2 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灾民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或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0.2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区和人口居住相对密集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上级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指挥体系
贵港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贵港市灾害救助应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贵港市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减灾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3.2 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贵港军分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卫生局、教育局、经委、房产局、粮食局、民政局、工商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供电局、供销社、贵港海事局、无线电管理处、电信贵港分公司、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贵港石油分公司、贵港中心水文站等37个部门组成。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起草市防灾、减灾、备灾和抗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提出开展重大减灾活动和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开展防灾、减灾、备灾、灾民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负责灾害应急期全市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灾民的救助;编制灾情信息、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简报,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社会捐赠活动,负责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分配、发放和提供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分配、发放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定期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在灾害发生期间,及时提供各时段气象资料。
市水利局:制订全市水利系统防灾减灾规划;发布洪涝灾害预警预报和库区水情预报;组织、指导县市区对灾情影响到的库区居民及物资及时转移,并提供转移安置灾民和物资的水上交通工具,及时向领导办公室报告库区居民转移情况;负责主汛期水情、抢险能力评估和本系统管理的设施损失情况。
贵港中心水文站: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江河水质报告和江河洪水预报;在灾情发生期间,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和预报成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市地震局:制订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全市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地震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地震灾害信息。
市卫生局:年初商市财政局做好本级卫生救助资金预算;制订全市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因灾伤病灾民的医疗救治;指导县市区制订灾区重大疫情应急防治预案,预防疾病流行;及时统计、核查、评估、上报本系统灾害损失情况;负责接收、管理、分配社会捐赠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储备必要的灾民救助器材、药品医疗物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辖区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危险化学物品泄漏预警预报;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化学物品站点管理人员防灾避灾知识和突发化学灾害应急处置知识培训;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杜绝安全事故隐患;根据需要参与其他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评估。
市公安局:制订辖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公共突发事件预警预报;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盗抢国家救灾物资、灾民财产、破坏公共设施等犯罪活动;在抗灾救灾紧急期间,协助贵港警备区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确保抗灾救灾人员和车辆及紧急救助物资优先通行,根据抗灾救灾办公室发出的预警信息,提出道路交通管制方案,对抗灾救灾重要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负责全市人口居住集中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人口居住集中区地质灾害易发分布情况和易涝地区高程信息;负责地质灾害损失的统计、核查、评估和编制灾后治理方案,并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参与其他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评估。
市农业局:制订全市农业生产减灾防灾避灾规划;负责发布病虫灾害的预警预报;负责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的统计、核查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水毁农田改造,生产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年初商市财政局做好本级森林防火补助资金预算;制订防灾减灾规划和林区火灾应急救助预案;发布森林火灾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林区居住人口分布和数量情况调查;根据灾情需要,组织灾情可能危害地区居住人员的事前转移和灾害发生时的灾民紧急转移,并将转移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的统计、核查、评估和上报。
贵港海事局: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在灾害期间,做好通航秩序的维护,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做好抢险救灾船舶的通航安全维护;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的统计、核查、评估和上报;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发改委:制订全市防灾减灾规划;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立项和规划;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和计划的下达,并协助各部门做好重建所需资金的预算;参与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损失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后灾区环境质量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市房产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提供居民住房损毁评估标准,参与对灾区水毁民房损毁程度的核查、评估。
市统计局: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一年全市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耕地面积和家庭人口变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参与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核定。
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负责灾区民房倒塌损坏的核查、评估,及时做好灾区投保人员及财产的理赔工作。
贵港军分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制订驻军参加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受灾地区被困灾民及物资的营救和转移,搭建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居住帐篷和住所,并提供营救和转移灾民及物资所需的运载工具。
市委宣传部:根据抗灾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单位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单位有关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稿件的审核;设立抗灾救灾信息发布专栏,制订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对灾情发布和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向社会公示实行零收费的政策规定。
市交通局:年初商市财政局做好水毁公路补助资金本级预算;制订本系统防灾减灾规划;负责灾后全市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定、评估和上报。根据灾情预报,负责江河水上人员转移撤离,协助海事局做好突发水难的应急搜救工作,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水上人员转移情况;协助公安交警对江河水面实行交通管制。
市建委、市政管理局:制订城市公共设施减灾防灾规划;负责灾后全市城镇公共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定、评估和上报,负责城市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根据灾情预报,提前做好市公交公司车辆维护保养,为灾民提供紧急转移所需车辆;做好灾后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根据《灾后水毁民房重建工作方案》,检查、督促县市区落实各项灾民住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指导县市区做好灾后灾民倒房重建房屋设计和规划。
市教育局:年初商市财政局做好本级文教行政救灾补助资金预算;制订本系统减灾防灾规划和在校师生防灾避灾及自救知识培训计划,并逐项抓好落实;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和自我保护演练;灾害期间负责灾区在校师生紧急疏散转移;负责本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定、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各项救灾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把本级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灾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卫生救灾补助资金、水毁公路补助资金、文教行政救灾补助资金、农业救灾资金、林业救灾资金、专项工作经费、救灾设备采购资金等列入年度预算;根据灾区需要,及时下拨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救灾预算资金并监督使用;积极参加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灾情损失评估;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一年全市抗灾救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抗灾救灾资金预算情况。
市经委:协调市供销社、粮食局在主汛期到来前,根据上一年全市灾后恢复重建、保障灾民粮食供应情况,做好当年物资调度方案;负责灾民救助所需物资紧急调度;指导辖区内厂矿企业制订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负责辖区所有企业因灾停工停产情况和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实、评估和上报。
市工商局:负责对灾后重建物资市场的监管,防止和杜绝低劣重建物资进入市场。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灾民救助口粮的储备、供应和调运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灾后恢复生产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抗灾救灾期间无线通信的频率调配,及时排除干扰,确保无线通讯畅通。
电信贵港分公司:负责本系统各项设施安全运行,重点保障各级抗灾救灾指挥机构通讯畅通;及时抢修因灾损毁设施,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灾后重建方案,制订本系统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的优惠政策。
贵港供电局:负责所辖供变电设施的运行安全,重点保障各级抗灾救灾指挥机构和灾民安置地的电力供应,及时抢修因灾损毁设施,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灾后重建方案,制订本系统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的优惠政策。
贵港石油分公司:做好汽油、柴油的储备,及时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的汽油、柴油等物资。
市委组织部:根据公务员考核标准,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工作表现提出审核意见,并备案;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各有关部门执行有关抗灾救灾的指示、指令,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抗灾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杜绝救灾救济款物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积极参加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抗灾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杜绝救灾救济款物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市人事局:根据公务员考核标准,提出对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工作表现的评估标准和方案;负责对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备案。
其他:各成员单位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按各自工作职责执行,并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成员单位应指定第一、二责任人,两位责任人在抗灾救灾期间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做好交接。要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制订本系统减灾防灾规划和本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救助队伍,根据灾情预测情况组织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本系统各级灾情信息员,落实灾害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的统计的初报、续报、核报和核查及评估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都必需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及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抗灾救灾工作专项支出。
4.1.3 市本级和县市区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本级和县市区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全市救灾工作要求,在建立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等3个综合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在灾害多发地的数个乡镇中,科学选址,建立一个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负责该片区救灾物资的储备。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主汛期到来前对上年使用过的救灾帐篷要进行清洗维修,根据历年人口受灾需救济情况适当购置衣被、蚊帐、粮食(方便食品)和净水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紧急物资供应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灾情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调用贵港市辖区内相邻县(市、区)或相邻乡镇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讯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与中央、自治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配套连接,指导县市区建设并管理覆盖县、乡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通过争取国家减灾中心的支持,建立市本级和县市区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利用国家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成熟技术,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灾害频发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人口情况和灾害发生频率配备民政灾害管理人员。市民政局至少配备4名民政灾害管理人员。5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民政局至少配备2名民政灾害管理人员,50万人-100万人以内的县市区民政局至少配备3名民政灾害管理人员,10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民政局至少配备4名民政灾害管理人员。建立市、县和易灾地区中心乡镇灾害救助物资管理机构(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配备管理人员,市级库管理人员5人、县级库管理人员4人、中心乡镇级库管理人员3人,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业务骨干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环境、教育、农业、林业、交通、畜牧、房产、商务、电力、通讯、保险等各方面业务骨干,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84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各站、点必需有明显标志。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和奖励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建立健全辖区内无灾支援有灾,轻灾支援重灾的相互支援机制。市本级重点保障三区,桂平市、平南县根据灾情给予保障。桂平市与港南区、覃塘区相互对口支援,平南县与港北区相互对口支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至少组织2次乡镇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乡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种类和特点,组织1次有针对性的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 根据灾情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情况下,市本级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灾害发生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需按照职责分工对灾害信息进行收集,于每天上午9时前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上级和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情况、房屋倒塌、交通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水利设施损坏情况、环境污染情况、厂矿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灾情初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市区民政局和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县市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即刻通过电话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自治区民政厅。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镇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天8:30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市区民政局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每天9:30之前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30之前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和乡镇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5.3.3 灾情核定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人民政府协调民政、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交通、建设、卫生、教育、电力、通讯、房产、商务、保险、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现场调查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灾情后,协调市本级民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交通、建设、卫生、教育、供电、通讯、房产、商务、环保、保险、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业务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区灾情实地进行核查,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1 iv级响应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小于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小于5万人;
因灾倒塌住房0.2万间以上,小于0.3万间;
旱灾持续30天以上,导致10万人以上,小于50万人发生饮水严重困难;
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上,小于1万人或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0.2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6.1.2 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局长,下同)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市、县广播电视台、站发布。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主任。
6.2.1 ⅲ级响应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小于3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小于10万人;
因灾倒塌住房0.3万间以上,小于1万间;
旱灾持续60天以上,导致50万人以上,小于80万人发生饮水严重困难;
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死亡,小于20人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小于10万人或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6.2.2 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下同)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综合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市、县广播电视台、站发布。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抗灾救灾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下同)。
6.3.1 ⅱ级响应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小于5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
因灾倒塌住房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
旱灾持续90天以上,导致80万人以上,小于100万人发生饮水严重困难;
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死亡,小于50人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或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6.3.2 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副组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副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及办公室与抗灾救灾小组及办公室相同,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市、县、乡广播电视台、站发布。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市政府批准,向全区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组长(市政府分管市长,下同)报告。
6.4.1 ⅰ级响应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50人以上,小于10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小于80万人;
因灾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小于15万间;
旱灾持续120天以上,导致100万人以上,小于120万人发生饮水严重困难;
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50人以上,小于100人或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小于80万人或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小于15万间。
6.4.2 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组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组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4.3 应急响应
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避灾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在灾情稳定后2日内将本县市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市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业务骨干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爆发、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调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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