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以资代劳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2008年12月16日河池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以资代劳费收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以资代劳费收缴办法
为打造生态民族文化名城,有效治理河池城区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完成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建设任务,并力争5年后初见成效。为加快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建设步伐,依法规范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以资代劳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费,是指未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用于代其完成植树义务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缴纳绿化费的对象。
驻河池城区的中直、区直、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适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和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为义务植树适龄公民),未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条 免缴绿化费的对象。
1.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2.驻河池城区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
3.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
4.在校学生;
5.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生活补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
6.离退休人员和未就业人员。
上述人员虽然不用缴纳绿化费,但有劳动能力者应参加统一安排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绿化费收缴标准。
按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五棵,每棵30元为收缴标准,即每年每人缴纳150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绿化费按收费标准缴纳,原则上由个人缴交,也可由所在单位或者工商业主代为缴交,但不得重复收缴。
第五条 绿化费收缴时间。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08年至2010年绿化费收缴时间为:2008绿化费要于2009年1月底前交清;2009年绿化费要于2009年5月底前交清;2010年绿化费要于2010年1月底前交清。2011年(含该年)以后的绿化费收缴标准和办法届时再依法依规确定。
第六条 绿化费收缴地点。
驻河池城区的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的绿化费纳入市级金库103044503“绿化费”收入科目。
第七条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
1.绿化费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绿化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先存后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义务植树工程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制支出预算计划,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将绿化费拨付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实施义务植树工程项目。
3.市财政局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管理工作,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和使用制度。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到市财政局领购票据,按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的发放、回收、验旧购新等工作。
4.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委托单位在收缴绿化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用于其它收费。
5.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收缴、开支情况,向上一级财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6.对完成绿化费收缴任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市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7.对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按时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化委员会依照《规定》予以处罚,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8.绿化费收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挪用、私分绿化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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