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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确保中央的政策措施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管理重大意义。抓好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实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二、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遵循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所安排的项目,一要符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二要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三要符合既有专项规划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要符合已有专项规划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程序,符合下达投资计划的条件。
三、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上报和落实并下达投资计划。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发改委要在3天内把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和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和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项目中央资金及时到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水土保持、环评、林地使用等审核手续。市监察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参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办法。
四、补助河池切块资金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自治区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下达下发后,5天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分解计划和财政预算,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审批程序依次为: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投资10%及以上。
六、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各级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特事特办,提高效率。项目审核、环评审查、用地审批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要兼顾严格管理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工作,继续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核准,统一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的责任单位,对审批进行协调跟踪,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各个环节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强化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方案,倒排工期,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工作按月列出建设进度目标表,并抓好进度落实。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要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七、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各级各部门和各项目业主要全力加快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新建项目,要按国家的要求尽快完备建设手续,尽早开工建设,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投资,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
九、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十、项目要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法规定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确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邀、议)标、投标活动。
十一、中央新增投资下达到我市的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具体拨款程序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提出拨款申请,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再报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然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延误项目资金的拨付,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
十二、要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建立工作,务必做到项目建设档案资料齐全、完整。项目竣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切块资金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属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属自治区重点工程的项目执行重点工程验收办法。
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组织联合督查组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实行月报制度。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按照统一的报表,于每月3日前上报市发改委。各县(市、区)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县(市、区)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市发改委,同时抄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在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和市人民政府,并在工作网站上设立专栏,每月公开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对项目建设实行公众和舆论监督。

附件:1、河池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表
2、河池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内容字数: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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