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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之后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实施近一年来,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残疾人自身的障碍,残疾人就业既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增强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更是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总体形势较好,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仍面临较大挑战,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影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充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切实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严格执行《河池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2004年出台了《河池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河政发[2004]6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河池城区的中直、区直、市直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均应按其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市)、乡(镇)的单位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直接从其单位经费中扣缴;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的,由地税部门从其税前直接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专用于残疾人事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残疾人员时,必须到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按现行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合同签证和相关社会保险等手续,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用人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按时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等年审资料(年审内容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制定下发用人单位)。 
(五)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必须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列入年度审查内容,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不予年审和核发相关证书。 
(六)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法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的违规行为按规定实施处罚。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内容字数: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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