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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必须按照"3号令"的规定,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产权转让和企业改制导致国有不再控股的,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各县(市)、区要指定一个部门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改组改制,市直企业应按照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进行审批;各县(市)、区企业可参照市直企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市直企业由市国资委直接审批,各县(市)、区企业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审批。
企业一般性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是处置车辆、房产、土地、设备等正常经营范围以外的资产),市直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做法确定自己的审批程序。
县(市)、区制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须符合"3号令"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相关经济行为,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改组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产权转让、清算、股权比例变动、租赁、资产诉讼等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进行评估。对于涉及资产诉讼影响国有权益的行为,由法院指定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进行评估。企业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或变相侵吞国有资产,防止因违规操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本市(含各县、市、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都必须进入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河池办事处(以下简称河池办事处)公开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经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我区首家国有产权交易专业机构,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河池办事处是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本市唯一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企业一般性国有资产处置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并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国资监管部门统一委托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处置。企业不得私自违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的,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企业处置单项或少量国有资产的,工商、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依据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的,工商、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过户和变更手续。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净收益,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缴入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处置方案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处置国有资产以及为其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的企业、个人和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内容字数: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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