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9月18日河池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兽医体制改革,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迫切需要。
动物疫病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我市是西南出海大通道的必经之路,323、210国道纵跨,横贯各县市区,又是贵州、云南、四川、重庆等省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粤、港、海南市场的必经之地,区外动物疫情极易传入。特殊的地理和环境,使我市成为全区人畜共患病的高发市之一,特别是近年来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每年均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必须从改革兽医体制入手,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控能力,提高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养殖业是我市农业重要的支柱产业。动物疫病防控,是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关键。一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外,还严重危及社会稳定。2004年初广西发生两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就使全区养殖业直接损失16亿,农民收入人均减少40元。另外,餐饮、运输等行业的损失则难以统计。动物疫病已经成为制约农业经济发展、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障碍。因此,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对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快与国际接轨,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
广西面向东南亚,背靠大西南,是我国走向东南亚的门户,窗口和最便捷的出海大通道,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每年一度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商品交易会、投资峰会,东盟各国首脑、商家云集。如果动物疫病防控不力,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频频发生,会严重影响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举办,影响我市乃至我区、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四)我市现行兽医管理体制与新形势的要求极不适应,改革迫在眉睫。
从实际情况看,我市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兽医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职责不清,难以依法承当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两者合一设置,职能不分;所有乡(镇)兽医站则作为一般性的技术推广机构,既从事动物防疫、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和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又开展经营性活动。二是兽医力量严重不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以及乡(镇)兽医站,人员严重不足,与其承担的职能及实际工作量不相称。三是兽医工作缺乏公共财政保障,有的县政府没有把动物防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者是虽有列入但数额很少。四是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尤其是实验室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从市到县市区、乡都十分缺乏。
这些原因的存在,导致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与实际要求差距甚大。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理顺职能、完善机制为重点,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和要求,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制,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与发展现代化养殖业相适应的兽医队伍,全面提高兽医行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使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较高水平。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级兽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增加力量。
1. 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市水产畜牧局更名为市渔牧兽医局,为河池市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为确保兽医工作正常开展,适当增加兽医人员的编制,使从事兽医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局更名为渔牧兽医局,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兽医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并根据本县市区实际,增设相应的职能股室。为确保兽医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市区渔牧兽医局在原有兽医管理人员职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兽医人员编制,使县市区渔牧兽医局专门从事兽医行政管理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得到进一步加强。
市、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兽医专业人员。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2. 建立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对现有的各级畜牧兽医、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各类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归并,分别组建市、县(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将河池市兽医检疫站更名为河池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新组建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
各县市区参照市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模式,相应组建(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员编制适当增加,编制来源从县市区本级事业编制中调配。
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监督、指导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监督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其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管;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兽药监管;查处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兽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
3. 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将现有的各级畜牧、兽医等各类机构的实验室设施、设备及资源进行整合归并,分别组建市、县市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将河池市畜牧兽医站更名为河池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新组建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
各县市区参照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模式,组建(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各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应急预案,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动物强制免疫;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依法报告动物疫情;组织和管理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防疫器械、免疫标识等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指导和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诊断、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以及技术仲裁;动物疫病防控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指导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工作。
4. 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理顺关系。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一按一乡(镇)一站设立乡(镇)渔牧兽医站。名称统称为:“xxx渔牧兽医站”。鉴于我市地处大石山区,山地面积大,农户居住分散,养殖以散养为主,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量非常大,因此,乡镇渔牧兽医站人员编制按大、中、小乡镇来确定人员编制数,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乡镇渔牧兽医站实行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渔牧兽医站的职责是: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以及动物疫病防控规划、计划、方案;从事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报告,突发疫情的协助处置;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对动物产品安全以及兽药、饲料质量进行监管;承担畜牧、饲料、草原(草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技术推广等工作;对执业兽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目前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工受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
(二)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制度。
1.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要根据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官方兽医的任职标准、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组建全市官方兽医队伍。要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提高其执法服务水平。
2.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兽医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兽医执业活动。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提高其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完善各级兽医机构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渔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渔牧兽医站所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合理核定编制,严格人员录用。
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具体的定编数额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渔牧兽医站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由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的非兽医专业的人员。支持、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特别是从事养殖、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饲料销售、人工受精、配种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把经营性业务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要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兽医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三)切实加大对兽医工作的投入力度。
市、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兽医工作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乡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检验、动物防疫执法、动物产品安全与兽药监管等工作经费以及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各级兽医工作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兽医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专业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大力整顿作风,造就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严格执法的兽医队伍。
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重点抓好口蹄疫、禽流感、山羊痘、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以及快速检测、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提高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我市的相关政策,促进兽医行业的协调发展。
要按照全国、全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各级动物防疫体系“十一五”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有相应储备能力的冷库、物资储备库和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疫情报告网络、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和监督执法等各类设施、设备。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的认证、认可。通过努力,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善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
(五)健全法制,依法管理。
要根据农业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实行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的办法,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小组,负责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水产畜牧、机构编制、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兽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推进改革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进行改革,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做到两不误,双促进。
(二)实施时间和步骤。
市、县市区、乡镇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9—10月,完成市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第二阶段,2006年11—12月,完成县市区、乡镇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
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原则上要求在2006年年底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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