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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已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池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准备,安全、科学、高效地扑灭森林火灾,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市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2 基本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河池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河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协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预案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
  1.2.2 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3 分工合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沟通交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协作、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
  1.2.4 立足防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池市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危害较大的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5 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河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
  1.5.1 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林区民居、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未开发原始林区以及重要设施的安全,且仍未有效控制火势时;
  1.5.2 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时;
  1.5.3 省界附近或两地市交界地方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时;
  1.5.4 森林火灾连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且仍未控制火势时;
  1.5.5 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时;
  1.5.6 地方要求或市指挥部领导要求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2.1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成立“河池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扑救指挥部的组成是: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局长(常务副指挥长)
  河池军分区参谋长
  武警河池市支队副支队长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市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市政管理局、发改委,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河池分公司、人保河池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
  2.2 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掌握火情,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
  2.3 值班办公室
  河池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下设值班办公室。值班办公室设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总值班主任由河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担任。
  2.4 综合情况调度
  2.4.1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扑火需要,河池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适时组织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开展工作。
  组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成员: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办公室、森林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人员。
  赴火场工作组主要职责、任务: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地方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必要时指挥调度邻近县(市、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检查、监督县(市、区)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落实上级领导的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本级应急预案的情况;协调解决地方政府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协助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
  2.4.2 市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职责。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教育局、林业局、广播电视局、市政管理局、发改委及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河池分公司、人保河池分公司等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做好扑火救灾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是:
  2.4.2.1 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河池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时,按有关规定,商河池军分区和武警河池支队办理。
  2.4.2.2 河池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协调治安、消防、交警等部门,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4.2.3 市民政部门: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或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时,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的社会安定。
  2.4.2.4 市交通部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运输车辆的调度,组织车辆参加运输,并及时通知相关道路收费站,确保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迅速安全通过。市公安、公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维护道路畅通,保证扑火车辆快速到达火场。
  2.4.2.5 市卫生部门: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实施救治。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人员、药品的支援及灾区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4.2.6 市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4.2.7 市林业部门: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做好扑火所需食品、饮水、扑火机具以及其它扑火物资供应。扑火机具严重不足时,由市林业部门从储备物资库中紧急调拨。
  2.5.2.8无线电管理、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检查维护通讯设施,确保通讯畅通,确保火场信息、政令迅速上传下达。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要加强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预测和高火险预警及时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当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并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
  3.3 火灾动态监测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掌握火情变化情况和火场发展动态;通过了望台、地面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的监测报告后,立即进行分类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3.4 人工影响天气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火情需要,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3.5.1 一旦发生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地政府应急办公室。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11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3.5.2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乡镇发现火情后在组织扑救的同时立即报告县一级;县级接到报告后1小时未能扑灭明火的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3小时内将火情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发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要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烧越省界的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名胜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5.3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每1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一次火场综合情况,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每两小时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3.5.4 发生跨市、跨县森林火灾时,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县(市、区)要在完成上报工作的同时,及时与毗邻市、县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职责。
  4.1.1 一级响应―-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反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直接威胁林区民居、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原始林区以及重要设施的安全;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连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且仍未控制火势;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两市、县交界处发生的严重森林火灾;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等六种森林火情报告后,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植被状况、火线、火势、发展趋势、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现场指挥。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本预案启动后,赴火场工作组立即出发,赶赴火场前线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应急辅助机构按照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4.1.2 二级响应-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接到火情报告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前往支援,并将火场综合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遇到上述六种火情或其他严重火情时,同时立即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3 三级响应-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或林场领导亲临现场组织扑救,同时立即报告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4.2 扑火指挥
  4.2.1 扑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时,在火灾所在地设立扑火指挥部。扑火指挥部分为前线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一般设在能最大限度地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较大时,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一个或多个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线的扑救指挥。后方指挥部负责扑火信息的上传下达、支援队伍的组织、后勤保障等工作,一般设在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后方指挥部根据前方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支援队伍、提供后勤保障。
  4.2.2 扑火指挥员。指挥员分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分指挥部指挥员、一线指挥员和后方指挥部指挥员。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可由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有指挥经验的专业人员、熟悉火场地形和植被的当地干部等人员担任。具体履行前线指挥部指挥职责的应当是由这几类指挥人员组织的指挥班子。分指挥部的指挥员可由有指挥经验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林场领导及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担任。一线指挥员由森林防火办公室领导、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及组长等人员担任。后方指挥部指挥员一般由市、县党、政领导担任。
  4.2.3 扑火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前线分指挥部必须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前线指挥部不得越级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混乱。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各前线分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各种扑火安全装备必须完好无缺。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重兵扑救关键部位;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彻底清除,防止死灰复燃。
  4.3.4 在扑火力量的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有组织的干部群众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后勤运送保障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可靠通信方法,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保前线指挥部与后方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森林公园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和森林公园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疏散撤离路线。当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游人,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善后处置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可动员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当地干部、职工、群众参加扑救。扑救较大火场时,应当组织结构合理的扑救力量:实施直接扑打的专业、半专业队伍,清理火场的干部、群众队伍,看守火场的干部、群众队伍,开设隔离带的群众队伍,带路人员。
  森林面积5万公顷以上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5万公顷以下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国有林场必须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且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培训林区干部、群众清理、看守火场、开设隔离带及安全避火的技能。指定熟悉山路的村民为扑火时的带路人员。 
  4.8.2 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申请自治区指挥部调动邻近市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4.8.3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需要森林消防飞机支援灭火的,在航空护林期间且在航护区域内的,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直接与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联系调机支援灭火。
  4.9 后勤保障
  后方指挥部要指定领导、组织力量开展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向前线提供扑火力量、饮食、扑火机具等。
  4.10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
  4.11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4.11.1 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
  4.11.2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2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自治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八种森林火灾和启动本预案的森林火灾,其报表和火灾情况书面报告必须在灾后7天内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10天内上报到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火场进行勾图,核实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情况和林木损失情况,并将火灾原因和查处情况如实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总结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乡、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林业局防火办每天要接收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应急队伍保障及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历年扑火情况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扑火机具和安全防护装备。市指挥部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急需和各地扑火损耗的补给。县级物资储备库的物资主要用于乡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急需和扑火损耗的补给。
  6.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河池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平时,注意加大各级森林防火专职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力度,打下牢固的扑火技能基础作为技术储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开展1—2次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群众安全避火常识。同时,开办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扑火后备力量的素质。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的内容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是指下列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或烧越省界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森林公园和名胜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字数: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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