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提高我市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建设“四个河池”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重视统计工作,了解统计工作,善于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改善管理和指导实践;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研究经济社会工作、制定发展计划和目标责任时,要注重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把统计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深入研究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要稳定统计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配好班子成员,统计部门领导的任免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强化政府统计职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社会经济调查队(中心),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大的县市区(金城江、宜州、环江、罗城、南丹、都安、大化)应配备 7-10人,小的县(天峨、东兰、巴马、凤山)应配备5-7人,以确保近年来增加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住户调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住户调查和第三产业及规模以下经济调查等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基层统计建设,健全和完善乡(镇)、村统计网络,乡级人民政府要依法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统计人员。要强化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自治区、市统计局审核批准,各县(市、区)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三、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发挥统计整体功能
部门统计工作是《统计法》赋予各级各部门的职责,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部门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列入部门工作重要内容,与主要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研究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部门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做到部门统计“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资格、有台帐”,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按制度要求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都有依法向本行政区域统计部门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的义务;各级财政、建规、金融、保险、邮电、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工商、民政、编制、建规、金融、税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登记工作,提供统计调查单位的基础资料。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要建立统计信息互补和共享机制,提高统计信息的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使部门统计功能得到充分体现。
四、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统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自觉性,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统计部门的正常业务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统计、依法管理,上报统计数据无须事先报请同级党政领导批准。要加强统计部门执法力量,建立、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配置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统计检查、统计审批、统计管理登记要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对一切统计违法行为都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定期开展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情况专项大检查,切实推进基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统计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统计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坚持统计制度,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强化质量意识,推进科学统计方法。要突出以gdp核算为龙头,切实抓好数据质量,使国民经济核算使用的各专业数据做到数出有据、基础牢固、来源准确。要逐步推行gdp数据联审制度,严格审核评估,提高县(市、区)gdp数据上报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要实行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统计、发改、财政、经委、商务、工商、金融、税务、建规委、交通运管、邮政、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网通等部门会议,专题研究行业和部门基础数据来源和数据质量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注重抓好gdp核算数据的“四个衔接”,即核算数据与专业数据衔接,专业数据与基础数据衔接,行业数据与部门数据衔接,全市数据与各县(市、区)汇总数据衔接。
六、统筹安排,确保统计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和落实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国家统一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要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预算安排和落实,自治区统一部署在县(市、区)开展的农村住户调查、城镇居民住户调查、第三产业和规模以下经济调查和统计执法等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按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给统计部门,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依照统计法规,有计划地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把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经费。
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统计部门作用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统计队伍,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加强统计干部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以实事求是为核心内容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观念,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统计工作。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一大批精通统计科学、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熟悉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的专门人才。统计部门要强化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预警预测,及时跟踪、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做好统计分析,提供准确的预警监测报告;建立重大经济问题调查报告制度,迅速反映经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发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季度发布或提供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等,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要发挥统计部门优势,对经济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形成数据依据充分、分析全面深入、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观点供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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