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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精神,大力培育壮大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力和带动能力较强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所有申报企业都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6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不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联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300个以上农户,农户在企业带动下年收入持续稳定增加。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农产品,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60%以上。
  3、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四)已被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
  市直单位直属企业向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需补交以下材料:①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慨况;②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③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④带动能力、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和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情况说明(由农经部门出具);⑤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三、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
  (一)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将以下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①企业年内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汇报;②企业情况统计表;③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④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和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情况说明(由农经部门出具);⑤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报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第四大点第(四)(1)点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机构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贴息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扶持。具体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五)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重点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了望塔、工棚、临时收购农产品用房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六)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争创品牌。重点龙头企业要诚实守信,树立自身的市场信誉,注重争创品牌,打造“生态品牌”、“绿色、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对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认证的“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七)支持、鼓励有关人员以合法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或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人员,如不与原单位脱钩,可享受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但不能参与企业分红或另在企业拿工资报酬。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在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期间,若该企业为国有企业,其工作期间可计算工龄;若为非国有企业,则须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方可计算工龄。
  五、附则
  (一)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给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方案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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