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河池市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设“富裕河池、生态河池、文化河池、平安河池”的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分明;
(四)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由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由市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工作的全面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分别于2006年7月10日和2007年1月10日前将《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2006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2)填写好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有关签状部门必须将本部门2006年上半年和2006年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情况,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分别于2006年7月15日和2007年1月15日前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河池市2006年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和《河池市2006年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两种,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设四个考评档次,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分~800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签状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为县(市)区5个,市有关签状部门5个。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安监局局长每人奖励3000元。
获得优秀等次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开、安监局局长每人奖励2500元。
获得良好等次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安监局局长每人奖励2000元。
获得合格等次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安监局局长每人奖励1500元。
市直、驻河池中、区直获奖单位奖励金额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获奖等次标准一致,原则上奖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各获奖单位预算外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1、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2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2、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特大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责任事故。
3、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在40人以上、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0%以上的;控制指标在40人以下、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5%以上的。
4、市直有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5、市直有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0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特大伤亡事故,或二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特大伤亡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重大伤亡事故。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因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或凡因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不得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和晋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或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奖励资金由本单位预算外资金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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