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2006年煤矿安全生产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2006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河池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河池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河池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河池市2006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河池市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水上交通方面按照《河池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2006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领导近期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今年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我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结合我市前几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以及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努力做到“四结合”:一是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相结合,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相结合,促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四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
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开采;二是依法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其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全市煤矿死亡人数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5以下,杜绝一次死亡1 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煤矿职业危害,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及工作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煤矿区均纳入专项整治的范围。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1、煤矿非法开采。继续加大对煤矿非法开采或盗采的打击力度,建立完善防止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的长效工作机制。
2、“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工作。各类生产或建设的煤矿要以“一通三防”及防治水工作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的国有煤矿或改制煤矿。主要是防止租赁、承包或改制过程中削弱安全管理,降低安全投入。
4、国有矿务局或骨干煤矿企业整合的各类小煤矿。督促整合过程中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办矿手续;要求负责整合的企业对整合矿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安全、统一生产、统一销售。
四、专项整治的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5月10日前报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三是督促检查及验收阶段。从11月份开始,各产煤县(市)区要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全市统一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于11月底前向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对各产煤县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县要给予黄牌警示。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产煤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要明确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开展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战明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敬 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周昌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建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仇祖和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金湾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韦明承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韦善群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唐培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海悫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韦金湾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112116。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质量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因对非法生产煤矿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严厉惩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情况,在组织开展全面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和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安全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要把煤矿“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工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四)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促进煤矿企业强化安全基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在全区煤矿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从煤矿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的标准化抓起,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要求红山矿区所有矿井在年内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金城江区、宜州市、罗城县、都安县有一对矿井在年内争取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全面达标有困难的矿井,要在通风、机电方面先达标。
2、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国家已制定出台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81号)。开办煤矿企业要到指定银行存储最低不低于6 0万元,最高不超过6 0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可以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全区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广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按安监及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及时到指定银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落实好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生产安全费用制度。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和财建[2005]168号文,对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煤矿要严格按规定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务必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许可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开办的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矿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的,按无证矿井论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
5、加强对矿长任职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严把煤矿矿长资格准入关。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具有煤炭院校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在国有煤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1 0年以上并担任过生产安全科副科长以上职位经历,而且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及《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担任煤矿矿长。
6、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及入井管理工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偏低仍然是制约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煤矿要下大力气抓好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入矿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新入矿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72个小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现场4个月的带班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所有从业人员不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严禁安排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矿井要建立入井资格证制度,杜绝不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无入井证人员入井。
(五)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
对以下八类矿井要立即给予停产整顿的处罚:一是超通风能力或超核定能力生产的;二是高瓦斯矿井或出现瓦斯异常现象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县级未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没有监管能力的;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五是应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而未提出、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六是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七是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八是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对以下七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验收不合格、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是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五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开的;六是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七是煤矿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
(六)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营造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县和煤矿企业在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河池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为巩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从根本上扭转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的局面,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往年的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006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适应构建“平安河池”的需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增加安全投入,努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工作原则是:以贯彻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主线,以整顿矿业秩序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市场准入为手段,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主要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立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责任制,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总体水平。2006年全市非煤矿山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10%,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战明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敬 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周昌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建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仇祖和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金湾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韦明承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韦善群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唐培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海悫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韦金湾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112116。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国务院的要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有关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查;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审查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情况;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审查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监、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监、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部门建议当地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的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取缔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行为,清理和纠正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接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建议当地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开采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生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监、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部门建议当地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三)抓源头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许可工作的紧迫感。通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多数企业在2006年4月底前达到颁证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关闭少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自2006年7月起,实现非煤矿山企业持证生产。
一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对2005年12月3 1日前已提出许可证申请但目前尚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山企业,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按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
二是安监部门要严格依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有关内容进行颁证审查,对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有多个开采主体在同一地区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提高矿山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和抗灾能力,鼓励矿山企业实行重组和集约化开发,在重组期间进行安全整治的,要严格按照整改计划的时间、内容进行整改,达到颁证条件后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一经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应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关闭等情况,应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四)消除重大隐患。继续把地采矿山、小型采石场、重点矿区、非法采矿、重大事故隐患等作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继续突出对重点地区,特别是那些矿业开发秩序长期混乱地区的治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继续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继续坚持对大厂、北山、五圩等热点矿区实行县每月一次、市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检查的工作制度。
二是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治工作。要继续排查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并予以密切监控,保证不发生采空区垮塌、尾矿库垮坝、井下透水、大面积边坡塌方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都要建档登记,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今年雨季来临之前要对南丹县所有尾矿库进行重点检查和排查。
三是坚决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首先要关闭存在下列情况的矿山:
1、安全评估为c级和d级或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或发生一起重大死亡事故的小型矿山;
2、越界开采的;
3、采剥工作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继续开采有可能引起严重环境后果或安全隐患的;
5、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允许矿山开采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开采的;
6、一面墙开采,且开采规模小,在一年内无法整改做到符合安全标准的台阶开采的;
7、对事故隐患严重、停产整顿不力,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8、持探矿许可证超越许可的探矿作业范围,从事矿山生产的。
其次要关闭那些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非煤矿山,如矿业开发秩序混乱,一个矿区存在多个矿山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偷采和以探矿为名实为开采等违法生产的矿山。
再次要关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1、2005年1 2月3 1日前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2月底前要实施关闭,一季度前完成各项关闭手续。
2、已按期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2006年6月底前未完成整改或审查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三季度前完成各项关闭手续。
3、对于应关闭的矿山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必须先进行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和火工产品等生产资料的供应,然后再整合。矿山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实行统一布局和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三同时”相关手续,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六)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贯彻“依法治安”方略,下决心解决监管不到位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严格依法实施安全监管,增强从严执法的意识。一是对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条件差的非煤矿山,要紧紧盯住不放,进行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二是对发生事故的矿山实行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七)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2006年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目标是:50%的大中型矿山、2 0%的小矿山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b级以上标准。
(八)加大安全投入。要督促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存在安全欠账的企业要加大投入、补还欠账。要大力推广使用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中小型采石场要尽快应用中深孔爆破等适合自身特点的开采技术;存在较大采空区的地采矿山要采用先进的地压监控技术,防止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
(九)防范职业危害,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一是要努力实现从防范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以预防尘肺病等严重职业危害为重点,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登记、控制和综合治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河池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今年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实际,特制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自治区关于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巩固去年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去年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我市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法整治,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管理到位,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重点是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和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财产安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河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战明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敬 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周昌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仇祖和 市公安局副局长
莫 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龙堂 市交警支队长
杨 冬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 萍 市农业局副局长
唐培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海悫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韦国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陆邦标 河池海事局副局长
李浩展 市运管处主任
河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莫华同志兼任,联系电话:2109806,传真:2112609。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四、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整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一是按照国家产业调整,依法提请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关闭;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确认及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及可行情况,安全经费投入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认真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四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搞好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测。
(二)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条件,搞好安全评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和取缔。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由市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找有运输资质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承运,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发货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车,承运单位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把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证照管理、年审和车辆检测关,保证车辆技术达标、安全设施齐备有效,防止超期、改装、带病车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装工作,有效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铁路部门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站段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整治工作。海事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水上运输的情况检查,以及水上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防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丢失、被盗或流散。
(四)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一是加强联合执法,整顿和规范剧毒物品的流通秩序,建立剧毒品的集中统一配送制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和走私等违法行为,对单位非法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流散到个人的剧毒化学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购买,安全使用,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品的丢失;三是督促经营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全面调查摸清我市加油站的安全管理情况,督促加油站完善安全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安全管理。对周边安全距离不足,严重影响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加油站必须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否则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搬迁或者关闭。
(六)认真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由环保部门牵头,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严肃查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有关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落实“清洁净水”工程设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泄露和流失引起二次污染事故。
(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八)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做到管理有制度,防范有措施,检查有记录。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更新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企业要有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检查修改和演练,保证预案的实效性。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的重要内容。搞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察,抓好落实,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今年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去年整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抓住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本着差什么整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有效的整治,认真解决自查、自纠中存在的不彻底、不到位的遗留问题。危险性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检查、整改,跟踪落实,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重大危险源要进行整改,实现有效监控和治理。
(三)各负其责,协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工作量大面广,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认真组织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质量。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已关闭但仍经营的单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对整治工作不重视、领导不力,造成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取得成效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予以严肃批评并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河池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状况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河池”为目标,以《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夯实基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逐步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度,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消除事故隐患,落实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下取得实效,成立河池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战明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敬 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周昌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仇祖和 市公安局副局长
莫 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 冬 市交通局副局长
唐培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韦国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 宁 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河池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112126,传真:2112609。各县(市)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报告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小组。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工作的重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整治任务
(一)严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市场准入关。
1、实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关闭和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把住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
2、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要坚持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从严把好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组织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通过发放销售许可证,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销售布局,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3、实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公安部门要严格实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焰火晚会燃放单位等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购(收)货单位应持申请手续,向所在地市、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承运单位要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运输证》载明的品名、数量、运输路线和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内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通过申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规范设计、规范管理,查找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获准生产的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工房、工段、岗位进行生产全过程安全监管,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超时间违规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将予以关闭。
2、强化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加大安全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监督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和体系,保障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强化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要加大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零售网点要严格检查销售场点、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坚决杜绝在居民区和居民楼内大量储存烟花爆竹,禁止在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设立烟花爆竹销售摊点或集中设立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销售;工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的监控力度,维护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严防非法和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供销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市场监控,查禁、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2、强化烟花爆竹运输的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检查力度。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实行统一配送制度,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3、加强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审批审核规定的,一律不得审批审核;对审批后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要坚决停止燃放行为。
4、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优势,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从严查处、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查处工作,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安监部门行政执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在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中要依法没收其非法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和非法原材料,彻底收缴、销毁其制造工具,防止死灰复燃。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六、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沟通信息,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认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的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等公共安全,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工商部门主要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登记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从业单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供销、质监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根据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展本系统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针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督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工作推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河池市2006年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行为,堵塞民爆物品管理漏洞,杜绝各类涉爆案件(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思路,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任务和目标是:进一步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基础工作,促进我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民爆物品,消除不安全因素;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涉爆案件、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2006年民爆物品专项整治的整治重点: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爆炸事故的涉爆单位;
(三)采石场、小煤窑、小矿山等“三小”企业民爆的保管、使用环节;村屯级公路及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等民爆物品管理基础薄弱的地区;
(四)民爆物品使用量大的工矿企业和重点工程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混乱的单位和地区。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谭三川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陆 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补祥斌 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胡明朗 市公安局副局长
蒙有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唐培才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韦明承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胡明朗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284635 ,传真:2284635),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时间要求和方法步骤
结合我市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专项整治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至2006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采取悬挂横幅标语、办黑板报、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使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开展检查、整治工作。期间市人民政府派员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市人民政府将于12月中下旬组织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民爆物品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在行动中要统一思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层层落实责任制,把任务与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个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又要明确职责,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面收缴流散社会上的民爆物品,及时查处各类涉爆案件和事件,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安监部门负责做好民爆物品的产、存、销、用前的查验工作,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不予发放生产、存储、销售和使用许可证,做好“四大员”的教育和培训;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经营证照发放工作,适时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坚决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经贸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开展安全大检查统一行动,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民爆物品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安全防范意识,查安全保管措施和制度,查生产操作规程,查案件和事故隐患。通过查隐患,堵漏洞,整改问题,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促进涉爆单位的安全生产。
(四)组织精兵强将开展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处理结合起来,做到堵源截流、打防管建并举,要发动群众,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清理、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民爆物品,查处历年涉爆积案,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五)做好信息收集报送和总结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专项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每季度汇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6月底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半年小结,重大情况和问题随时上报,专项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书面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河池市2006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巩固多年来专项整治成果,不断优化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有效;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领导要充分认清当前火灾形势的严峻性,站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夜总会)、卡拉0k厅、汽车客运站、学校、医院、敬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网吧、录像厅以及经多年整治仍存在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等为整治重点,重点解决这类建筑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条件、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检测、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内容
1、防火安全责任制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未建立、落实的应当限期改正;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在专项整治期间内要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性能专项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2、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5、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行业综合整治、监查验收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4月1日至4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通过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整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各县(市)区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场所要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自我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自我整改,并建立台帐,登记造册,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指定整改负责人。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游船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汽车客运站(公司)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等单位向当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综合整治(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31日)
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经贸、民政、工会、文化、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整治。
1、各县(市)区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建立台帐,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建立跟踪整改制度,加大监督整改力度。
2、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或改变使用用途,完成整改并报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准开业。
3、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四)督查验收(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1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组成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组,对本县(市)区本部门公共场所专项整治进行验收检查,各县(市)区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谭三川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陆 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补祥斌 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吴世贤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蒙有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韦 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唐培才 市工商行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吴世贤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电话:21118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局、安监局领导为副组长,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督促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各自的职能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经贸、旅游、工商、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按照整治方案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整治工作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整治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经贸、教育、卫生、文化、交通、民政、旅游、个体协会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要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四)大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尤其是对涉及的审批、管理部门较多,产权分散,整改所需资金投入较大,一旦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场所,更要作为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重点予以解决。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坚决督促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中断执法程序,不得姑息迁就或搞其他形式的“变通”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电视、报刊、政府及各部门的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专项整治的社会公告及检查结果的公布等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经通知不加改正应当从重处罚的,在依据消防法规对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应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对其责任人予以拘留处罚;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于4月30日、10月25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2111813。
河池市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导方针,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扎实有效的开展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专项整治的重点以“房屋拆除倒塌、施工坍塌、施工吊重提升设备、预防高处坠落、施工触电”为主要内容,坚决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三级重大伤亡事故,严格控制四级伤亡事故,明显减少一般事故,从根本上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明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卢启雄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文纲 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主任
成 员:李建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蒙有评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纪检组长
韦海梭 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韦国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韦海梭同志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联系电话:2294605。
四、整治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着重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都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房屋拆除专项治理
具体措施:
1、建设单位必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作业前,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3、拆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施工,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拆除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施工坍塌专项治理
具体措施:
1、达到以下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4)特种设备施工;5)网架结构施工;6) 6m以上的边坡施工;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2、对于达到以下规模的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4)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3、塔吊卸料平台必须经专门设计并绘制施工图纸。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严禁与脚手架连接。
4、物料提升机楼层卸料平台支撑系统必须用钢管搭设,严禁采用木杆分段支顶,严禁与脚手架或物料提升机连接。
5、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屋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模板支撑系统失稳,或楼板、屋面断裂坍塌。
6、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易发生坍塌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旁站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指出,制止违章。
(四)塔吊、物料提升机专项治理
1、从事塔吊安装拆除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塔吊安装拆除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装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必须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安全拆除作业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施工现场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拆除施工方案,严格遵守安装拆除顺序,配备齐全有效的限位保险装置。
3、塔吊、物料提升机在安装使用前必须经有安全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各项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具体措施:
(1)从事塔吊安装拆除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塔吊安装拆除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必须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安装拆除作业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高处坠落专项治理
1、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布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蓝脚手架;7)卸料平台。
2、凡距地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临边、洞口作业都必须按规定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
3、搭设脚手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底层、施工作业层必须满铺脚手板并绑扎固定,施工层还必须设置挡脚板、防护栏杆及安全网。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封闭。使用悬挑式脚手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临时施工用电专项治理
1、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架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线路布置走向必须有总平面布局图。
2、线路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箱设置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动力、照明开关箱分设。
3、用电和作业必须实行专人管理,持证上岗制度。
五、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始终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市政府和全市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根据其职能、职责明确责任范围,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播、墙报、广告条幅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今年要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对方案、措施进行审核审批。树立“消除隐患是最好的防范”的思想,把一切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整治期间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对整治期间查处的各种隐患要登记造册并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四)认真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进程。
继续深入开展以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达标创优活动。每个施工企业都要制定达标创优计划,每个项目开工前都要确定达标创优目标,争取每个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企业树立1-2个标准化样板工地,以样板引路,以点带面,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进程,力争创造出更多的安全、文明、整洁、美观的施工现场。
(五)配合建立和规范企业诚信制度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今年我市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安全检查与建立和规范企业诚信制度的活动结合起来,企业的安全生产形象将公布于社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六、工作步骤及初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5月-6月中旬)。各县(市)区根据专项整治范围和本地方、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整治重点和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确立下一阶段目标。
第三阶段:检查初评阶段(6月下旬-7月)。市建规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结合6月份安全生产月的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8月-10月)。各县(市)区要针对初评提出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对问题进行分析,对整改措施进行总结,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经验。
第五阶段:督查总结阶段(11月)。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市建规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总结,并将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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