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加大征收稽查力度,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8]5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市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入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市国税局查补各县(市、区)单位的增值税、罚款、滞纳金,由市国税局按增值税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自治区金库和市级金库;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等属于地方部分按比例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和市级金库。
二、凡属市地税局查补各县(市、区)单位的税款(属分享的税种,下同)、罚款、滞纳金,由市地税局按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自治区金库和市级金库。
三、凡属市财政局组织查处的各县(市、区)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违纪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违纪财政收入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自治区金库和市级金库。
四、凡属市审计局组织查处的各县(市、区)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违纪财政收入,由市审计局按违纪财政收入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自治区金库和市级金库。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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