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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现就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构的职能作用
  (一)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全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由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各县(市)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规定提出方案,经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后,报县(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调小组批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县(市)财政局核定、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调小组审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会商财政部门后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求高于全市统一缴存比例的单位,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二、规范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机构设置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机构设立。要按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河编[2003]20号、河编[200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其人事、业务实行县(市)人民政府和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重管理,各管理部人事任免或人员调动,经县(市)人民政府与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协商考核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人事任免或人员调动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进行法人登记,人员编制要独立,经费要独立核算。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管理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导市直和金城江区各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指导县(市)各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各单位要依法配合做好缴存登记工作,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不按规定进行缴存登记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把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要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专户。凡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记录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由单位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专管员证书,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凭专管员证书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各单位要把好职工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审核第一关。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只对正常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发放个人购、建、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得发放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其它贷款。贷款发放必须按河政发[2005]29号和河政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要合规、合法、完善;贷款必须委托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贷款审批要符合规定程序,贷款实行审查、审核、审批责任人负责制;信贷资料要齐全,按规定装订归档保管。
  (二)加强贷后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及时清收到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要依法及时清收。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要求使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软件处理业务,确保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业务按政策规定开展。
  (二)规范银行帐户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户)、委托贷款户、增值收益户、经费户,由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农业银行河池市分行办理,其它住房资金金融业务委托工商银行河池市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违规多开或少开银行帐户。
  (三)规范增值收益分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收入在按规定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住房公积金手续费和其它支出后剩余的增值收益,要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度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单位财务印章、法人代表财务印章与银行支票、转帐凭证要分开管理、专人负责。会计凭证要按标准装订归档保管。单位财务人员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报表,并附受托银行对帐单。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
  (一)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统一内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统一业务表册、凭证。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规程,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统一执行,规范业务操作。
  (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审议事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业务,不予办理,并向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业务监管,发现违规行为要责令纠正,对拒不纠正或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要按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统一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完善市本级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市本级与各县(市)管理部的联网,实现实时监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与单位、银行对帐,做到帐目清楚,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方便职工查询。
  (四)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考核机制。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考核办法,制定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考核办法。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内容字数: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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