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全市县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财政预算及落实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并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我市各县(市)区虽然每年都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但是个别地方没有根据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拨付到位,致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达不到上级的补助要求,不仅影响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度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及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金城江区财政预算33万元,到位33万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预算20万元,到位20万元;凤山县财政预算10万元,到位10万元;天峨县财政预算30万元,到位20万元;东兰县财政预算50万元,到位10万元;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预算70万元,到位10万元。宜州市财政预算91.40万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财政预算35.80万元,南丹县财政预算80万元,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预算76万元,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预算40万元,但是都没有到位。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做到应保尽保,确保社会稳定。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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