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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河池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河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河池有壮、汉、瑶、苗、仫佬、毛南、水、侗等8个世居民族,全市有5个民族自治县,13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84%。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已列入国家首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项目,南丹白裤瑶生态博物馆、宜州下枧河流域刘三姐歌谣文化生态保护区、环江毛南族傩文化已列入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试点项目,为开展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经取得的抢救保护成果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缺乏民族自觉。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必须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抓手,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体系)。乡镇级原则上不单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依托,建立相应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建立若干文化生态示范村,通过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保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研究探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及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同时,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品牌,以文化生态保护区为支撑,以文化生态示范村为平台,通过建立专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结合旅游和演艺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以旅游、演艺业为主体的文化产业,推动河池经济、社会发展。
  (五)建设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与各县(市、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示范村形成网络式的互动关系,使之成为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保存、研究的重要基地,成为宣传、传播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窗口,成为展示、展演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平台。组织摄制以介绍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系列电视专题片,全面系统地展示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风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艺术团”,通过艺术展演的形式,有重点地展示、宣传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
  (六)成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河池分中心。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文化特色的地区,建设若干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并努力使它们形成网络式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指导作用。
  (七)加大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保护、研究力度。组织编撰《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以县立卷。积极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成果,全面、深入地阐述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和民族特质,推动河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整理、资源保存、文化剖析、对策研究以及传播普及等工作。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1、由市文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对已经列入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的试点项目,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出成效,为创建我市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1、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部门财政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经费、普查经费、征集珍贵资料和实物经费、展示中心建设经费、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经费、出版资料和研究成果经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建设经费、表彰和奖励为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经费、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2、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市、县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河池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河池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展示河池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增进国内外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办理。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我市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河池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河池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河池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 5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河池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 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局际联席会议由河池市文化局、发改委、教育局、民委、财政局、建规委、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宗教办组成。
  市文化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局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局分管领导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河池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
  (二)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3 


  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蒋学鹏 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饶永恒 市文化局副局长
  韦景斌 市文化局纪检组长
  韦建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辉军 市教育局副局长
  兰苏丹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韦海梭 市建规委副主任
  袁俊袖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黄英儒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国秀 市民委副主任
  黄必长 市旅游局科长
  蒙应忠 市宗教办主任科员
  秘书长:饶永恒(兼)

内容字数:1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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