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和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六个政策性文件(以下简称“六个重要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企业投资进行核准和备案的重要法规依据。为了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全面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颁发的 “ 六个重要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具体细则,是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操作办法。我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组织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个重要文件”当作一项政治和经济工作重要任务来抓。通过深入学习,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 六个重要文件”对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制,加强投资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墙报、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讲《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大力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个重要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条款。让全市上下、社会各界大家都来关心投资体制改革。让企业明确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办法。让全市懂得从今往后政府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同级政府审批管理。
周密安排,把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个重要文件”落到实处。从2006年元月1日起,我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个重要文件”管理办法办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和限制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政府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列入广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一律实行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登记备案,并以项目备案证取代项目审批文件。
二、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权限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个重要文件”不再重新制定“暂行办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中“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的权限划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的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河池市城区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涉及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城建项目管理。旧城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委或土地储备中心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后,房地产开发商或项目业主再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三、切实抓好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设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和推进本市投资体制改革,并牵头做好下面主要工作。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管理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按“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施。
(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发展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政府核准或备案,并依法办理国家规定的其他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政府核准和备案工作时,不得擅自变更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核准文件或备案证作为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减免税和工商等有关后续手续的依据之一。
(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投资的监管。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项目政府核准文件、备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公开警告;经撤销的投资项目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此类投资项目的政府核准、备案。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府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政府核准、备案等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规划,努力做好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规划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水利、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农业、林业、社会事业等重大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完善工作机制。政府核准由投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负责。上报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项目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与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或出具意见。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核准、备案和审批项目资料库,及时发布政府对社会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和分析,促进公平竞争,创新经济发展环境。
具体实施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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