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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加快解决城镇中底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全面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下达我市的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建设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城镇居民安居乐业的民心工程。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城镇居民安居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各县(市)、区要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机构,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县(市)、区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桂政发[2004]23号文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建设用地不少于县(市)、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要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最低标准减半征收”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桂政发[2004]23号和桂政办发[2005]39号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制度、项目招投标制度、价格审核制度和购买对象申请、公示、审批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 
四、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2005年度7000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任务分解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列入当地政府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的考核目标。由于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征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70000平方米建设任务主要以组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为主的方式完成。 
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但只能全额集资,不得部分集资。 
六、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支持与配合,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房改、税务、物价、公安、金融、电业、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居民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附: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任务表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任务表 







































































县(市)、区


建设任务


(万m2


投资概算


(万元)


资金来源


市中心城区


(市本级)


1.25


927.85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宜州市


1.00


742.28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都安县


0.65


482.49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南丹县


0.65


482.49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大化县


0.65


482.49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罗城县


0.50


371.14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环江县


0.50


371.14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天峨县


0.45


334.03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巴马县


0.45


334.03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东兰县


0.45


334.03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凤山县


0.45


334.03


开发商和投资者自筹


合计


7.00


5196









 


 

内容字数: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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