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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农业局《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河池市农业局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桂政发[2004]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以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积累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培育竞争主体,提高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对科技吸纳能力,培养、锻炼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促进农村文明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引导,强化服务,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朝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既要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多样化发展,又要坚持规范化的制度建设,防止一哄而上,避免“先发展后整顿、先兴办后关停”等现象出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侵犯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不能改变农民财产所有权。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突破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的界限,实行跨区域合作。 
(二)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运行机制,组织类型要突出专业,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模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不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制命令、强行捏合,更不能以各种行政手段干扰、刁难乃至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民主管理、照章办事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按照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全体成员通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明确发展目标,规范运作程序,载明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原则、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和亏损处理办法、提留公共积累资金的规定、机构组成和职责、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合并(分立)和终止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必要事项。 
(四)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开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及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建立一个组织带动一片农民的作用。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农户与市场的对接和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五)盈余返还的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盈余,在提取必要的公共积累以后,可以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和按成员股份进行分红。成员中身份股与投资股的权属比重与章程所规定的利润返还总额和投资股份分红总额的比例相一致。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成员分配。 
(六)紧密利益关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资金合作或劳动生产合作为纽带,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带动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还要通过合作经营和共同积累,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设施水平,并向二、三产业延伸,增强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订立合同或建立各类企业,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三、实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 
(一)简化登记手续。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不从事营利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桂民发〔2003〕146号和河政办发[2003]160号办理)。有关部门要热情服务,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二)逐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要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为重点,逐步加大财政的扶持力度。从2005年起,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注册登记、合作知识培训、打造品牌、农产品营销和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等。各级各部门对于上级和本级安排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同时要完善报账手续,认真加强监督管理。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项目可直接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和帮助,实现多种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四)各级税务部门对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按规定给予减免等优惠政策。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种植、养殖小区,发展花卉、苗木、渔畜业以及从事农产品流通,用于种植、养殖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只要不建永久性建筑,视同农业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农产品初加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依法采用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属农业产业化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产品加工园区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从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调挤解决。 
(六)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法定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授信的探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 
(七)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资金贷款难问题。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自身的信誉。 
(九)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基地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一)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创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注重树立品牌,着重打造“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对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认证的“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十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摊派和组织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统一购入、储存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自用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 
四、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高度,以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健全完善农业服务体系为契机,强化领导,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工作的大事来抓,认真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抓好合作知识的普及宣传,大力推介其典型做法和经验,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管理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典型引路,面上推广,大力发展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各种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和积累制度,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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