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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池市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市城区各中直、区直单位:
撤地设市后,我市加快了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大了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城市环境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周边企业排污的增多,市中心城区的环境质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一些企业排放的“三废”污染仍较严重,直接影响了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为切实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净化城市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今后凡属于新建设的重污染项目,一律不得在市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选址;在市城区周边新建设的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环境评估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严防产生新的污染源;新建项目投产后,市环境保护局和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生产排污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区环境质量。
二、加强对市城区周边冶炼企业、水泥生产企业二氧化硫、烟气、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工作,提高达标水平。凡是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原验收达标又反弹超标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治理完毕并达标排放。冶炼企业要安装在线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严格控制废气排放;水泥生产企业要采用先进的烟尘治理技术,确保烟尘排放稳定达标。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对擅自停止运行环保设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责令停产整顿。
三、严格控制油烟排放。油烟排放量较大的饮食业和各有关单位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的污染。
四、进一步加强对畜、禽类宰杀行业的环境卫生管理,严禁用沥青和松香对已宰杀的畜、禽脱毛,畜、禽宰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废弃物要集中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环境。
五、加强对建筑施工业、商业经营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的治理。建筑施工单位要想方设法减少和降低施工噪音,尽量避开夜间作业,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要采取措施降低噪音;禁止商业经营场所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进行停业整顿。
六、市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搞好市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为根本改善市区的环境质量,塑造现代山水园林城市作出贡献。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内容字数: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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