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属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促进提高、激励上进的竞争机制和管理机制,提高教师素质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现就我市属学校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恳的学校及教委所属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在编教职工。
二、聘用原则
1、坚持平等公开,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权利与义务相统
2、坚持科学定岗,按编定员,定岗位职责,定工作目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分级聘用、合理流动的原则。
3、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实行工作数量、业绩与报酬相一致的原则。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
1、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遵照履行。
2、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
(1)、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聘用制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确定,聘用期一般为l一3年。
(2)、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实行聘用期一年;新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聘用期一年。
(3)、从社会招聘的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
(4)、凡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工作业绩较突出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受聘人到达法定退离休年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3、 学校中凡属上级任命或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人员不实行岗位聘用制。任职期满不再担任原职务仍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应按本《意见》签订聘用合同。
4、受聘教师(指职业资格)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必须具备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及专业技术水平。职务聘任可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受聘者在聘用期间享受学校可决定给予的相应待遇。
5、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确定拟聘岗位、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和待遇,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6、受聘的教职工,以书面形式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1)学校中层干部按上级有关部门及教委党委有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规定和程序竞聘后与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2)学校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经由分管的校级领导和相关的中层领导提名或者本人自荐的双向选择并经学校考核同意再与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3)班主任、学科教师和职员工人由相关的中层领导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提名、考核及本人自愿,再与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d)各级聘用的人员名单以及待聘、解聘的人员名单应统一提交党政领导联席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校长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和作好协调工作。
(5)聘用合同签定后、不因单位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6)聘用合同期满印终止执行,如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可以续定。
四、聘用合同书的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教师法规定):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9、聘用合同一式两份,聘用单位一份,受聘人一份。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末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单位被撤销或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发生变化,可自行终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定。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天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问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3)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违犯工作纪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或给学生身心造成危害的;
(6)严重失职、渎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及影响破坏的;
(7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一年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
(1)受聘人息肩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未按规定支付工作报酬和兑现学校待遇的;
(3)按规定考上高一级学历教育的学校服产进修学习及应征入伍的;
(4)因工作需要及其它原因确需调离学校的;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学期结束访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六、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及承担经济赔偿。
l、以下情形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支付补偿金。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聘用单位校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披撤销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属于本意见中五大条第4小条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4)聘用单位中原在编教职工,在实行聘用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5)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对象是聘用单位根据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后直接到社会待业的或人事关系挂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单位内部待岗及系统内流动的人员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2、聘用合同实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承担经济责任。
①凡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受聘人应按规定赔偿进修违约金。
②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③凡是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3、聘用合同实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受聘人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基本工资额按93年工资改革教职工工资构成中的职务(岗位)工资(合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l o%及30%的津贴浮动部分)。
4、受聘人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资报酬。
5、受聘人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和应享受的福利待
6、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满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其服务期限应与学校协商一致写入聘用合同。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合同自行取消。
七、组织管理
1、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
2、学校对已聘用的教职工实行岗位目标管理综合考核,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及不同的标准逐级进行年度考核,各单位依据教委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评细则,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待聘和解聘的依据。
八、未聘人员的管理
1、凡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状况等原因未聘上岗的,属待骋人员。
2、待聘人员的工资按国家工资政策规定不享受30%的津贴工资。原随岗而定的待遇不再保留。
3、待聘人员对学校重新安排的工作,本人能胜任而拒聘不服从安排的,给予辞退处理;无故不到学校上班的作为旷工处理。
4、待聘人员培训学习期间领取本人工资的70%,30%由教委统筹安排用作待聘人员培训费。用人单位要给待聘人员提供培训进修的学习机会,学习一年后由学校提供两次再上岗竞争机会,仍然落聘的或又不能胜任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可委托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并进行管理.委托督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对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原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太理辞退手续,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辞退费。
5、鼓励待聘人员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岗位上去工作。
6、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应服从学校安排,做好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个人不得擅自外出从事各种临时性的工作)或积权争取进修学习提高,以获得再上岗的机会,如持聘期满仍不能上岗可申请辞职。
九、监督管理及争议处理
1、政府人事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2、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聘用实施方案,方案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听取意见,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3、各单位成立由党组织、行政代表、教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有关法规条例行使调解职能。
4、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人事调解领导小组。人事争议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如调解不成,可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天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调解机构或者向市人事部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其它相关事项
1、受聘人员医疗期、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凡解聘、辞职、辞退应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个人档案应及时转交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3、’城区、两县一郊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意见》施方案,报区县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准后执行.
4、本《意见》的解释权在市教育委员会。
十一、几个注意的问题制定具体实
1、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有的学校已走到前面,并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营造了良好的改革氛围,为此,此项改革全面铺开,不搞试点。
2、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必须按市编委核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在总编制内定岗、定员并可视学校具体情况上下浮动5%,定岗位、定职责、定工作量、定报酬,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劳动分配制,考核奖惩制等一系列的有效机制,使校内管理尽快走上竞争激励和高故运行的轨道。
3、校内管理体制的改革,重点、难点就是人事聘用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提供有力的领导保障,并做好过细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稳定为重,关心落聘人员的学习,积极为他们提供再上岗的机会,做好转岗分流的服务工作。
4、推行教师聘用制是《教育法》和《教师法》作出的法律规定、各校要认其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写入改革方案中,特别是劳动人事工资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约问题,都应以法律为依据,增加改革的透明度。
5、聘用要体现“治獭不治老”的原则,对于一些年龄大,教龄长(25年以上)长期在教育岗位勤勤恳恳工作的老教师、老职工,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应现行工作,在竞争上岗中给予适当照顾,落聘的应优先照顾转岗或妥善安置。
6、稳步推行分配制度约改革,分配的改革是把个人的工作优劣、工作量与工资、奖金收入挂钩,拉开差距,但差距档次不能一下拉得过大过于悬殊而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改革的持久健康发展。
7、有关经济赔偿的支付标准,建议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或以合同范本的形式明确。
8、本《意见》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各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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