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梧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3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梧政发〔2000〕6号)的规定,无论何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福利企业的相关政策免征营业税。对持有《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而且有就业需求的轻度智力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智力残疾人工作的,纳入接纳残疾人就业的计算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机构、工疗机构,以促进智残者、精神病患者的康复。
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加大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并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待条件成熟时,对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就业保障金平调或挪用。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除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所规定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下岗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盲人在社区新开办的按摩点,所在地残联可用就业保障金购买开办设备,采取借、租或折旧处理的办法给予扶持。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城区的社区、农村的乡(镇)应建立残疾人协会,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为社区(乡镇)残疾人协会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社区(乡镇)残疾人各项工作。全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将残疾人纳入劳务输出范围。每输出1名残疾人,所在地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补助300元解决招聘费、办证费、交通费等。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减免和按最低下限收费标准收取各种费用。市政管理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直接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所取得报酬或经营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残疾人个体的劳动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1人在岗就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因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加大对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建立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失业残疾人员参加本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应按有关规定免收培训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或子女的职业教育,纳入“智力扶贫”总体规划一并接受技工教育。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整合社会培训力量,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全市求职残疾人的管理、统计、登记和建档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为残疾人做好推荐就业服务。
二、重点抓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
将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农村扶贫攻坚的重点,纳入当地政府扶贫开发总体规划,予以特别扶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除中央和自治区下拨我市的扶贫资金外,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根据当年财政状况适当安排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残联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开展农村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在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优先将贫困残疾人与扶贫龙头企业对接;积极做好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库建设,并监督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和落实康复扶贫措施,帮助残疾人脱贫。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与普通中小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须的办学经费。要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经费。从2007年起,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适当安排特殊教育年度专项经费,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的建设。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应与义务教育经费同步。人口30万人以上而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市),要尽快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进一步加强特教师资建设,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在对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其中,以促进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加大扶残助学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开展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助学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无论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还是在普通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仍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核算其家庭保障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救助活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要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在高校招生工作中,积极帮助考试合格的残疾学生入学,确保上线残疾考生都能被录取;对考上中专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各地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确保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要按政府规定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全市残疾人纳入职工重大疾病、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在尚未实行低保制度的农村,应优先救济贫困残疾人。继续实施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机构、敬老院供养。
要把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五保村建设、灾民新村建设和茅草房改造之中,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价公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城市改造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安排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住房时,优先安排楼层,并创造条件修建无障碍通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适当提高标准。
五、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按政府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纳入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以及城镇贫困残疾人突发重病或罕见病住院治疗,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政府要帮助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并适当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或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的贫困残疾人,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员必要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围绕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特教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机构、庇护机构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康复服务网络建设,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各类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其他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要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更多技术支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经常的康复服务,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相应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支持和鼓励社区康复服务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劳计酬,聘请康复服务员直接上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聘请康复员的费用可在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长江新里程计划”、“爱心助残万人康复工程”、“听力助残”、“广西特殊儿童康复服务计划”、“广西残联/爱德基金定点复明医院项目”等重点康复项目中,除用好专项康复项目资金外,还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最大化地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受益面。
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确定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应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确定税前扣除比例办理。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
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
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要注意在取消农业税后,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减免贫困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配套完善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的,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快捷高效、就地、就近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适当放宽受援经济条件,将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的贫困残疾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教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部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
七、进一步优化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例。围绕“全国助残日”主题,精心组织“助残日”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大力推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有计划地对公共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开展创建无障碍社区和无障碍单位活动。大力发展无障碍公共交通,铺设盲道、坡道,逐步安置交通道口语音提示器、残疾人专用电话亭、服务柜台等设施。积极推行信息无障碍建设,协调电视台播出配有字幕或手语翻译的节目。鼓励科技人员研制残疾人专用学习、生活、工作用品用具。
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继续实施“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鼓励大、中、小学生参加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公园、公共厕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残疾人到对外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活动,可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服务。电信、邮电、交通、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服务窗口和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残疾人外出活动,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及公民应当给予帮助。
认真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作用,调动广大社区人员积极性,为残疾人就地、就近提供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医疗康复等内容的服务。组织社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业余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在社区灵活就业。优先安排盲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按摩服务。
八、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扶助贫困残疾人,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爱弱势群众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职责范围,尤其是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帮扶贫困残疾人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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