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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内外来投资企业车辆过路过桥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有效吸引、鼓励和留住投资我市的外来企业,确保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两大战略的深入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车辆在市区内过路过桥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梧州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不分境内、境外)在梧州市市区内投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企业自用的生活用车辆(不含生产经营性运输车辆)在市区内过路过桥发放通行年(月)票,费用分别由城区政府、工业园区、市本级财政给予解决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外来投资企业年上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和发放范围按税收属地管理由各城区政府、工业园区、市本级各自制定。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外来投资企业对各自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或所作的特殊贡献而给予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特别待遇。 
市本级的具体标准和发放范围,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三、通行年(月)票发放办法及费用处理办法 
(一)办理通行年(月)票的程序。企业税收全部属城区或工业园区的,由各城区或工业园区接受申请、审核并负责到市交通局集中一次性办理;企业税收属市本级或由市本级和城区分成的,由市商务局(或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分别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自行到市交通局办理或委托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 
(二)办理通行年(月)票车辆的过路过桥费用处理办法。 
1.税收全部属城区或工业园区(含由县〔市、区〕引入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和县〔市、区〕分成税收)的,费用由各城区或工业园区各自负责; 
2.税收属市本级的,费用由市财政负责; 
3.税收属市本级与城区分成的,费用由市本级和城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责。 
费用结算由各路桥公司分别与各级财政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进行。其中属城区负责的费用,由路桥公司直接同城区财政结算;属市本级负责以及由市本级和城区共同负责的费用,由路桥公司直接同市财政结算(城区负责的费用由市财政直接从城区财政扣还)。 
(三)办理通行年(月)票的时间由各城区政府、工业园区、市本级各自确定。市本级通行年(月)票的统一办理时间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年票的有效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月票的有效时间为当月有效。 
四、各城区政府、工业园区、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各外来投资企业自用的生活车辆在市区过路过桥的实际情况,审批发放相应收费道路、大桥的过路过桥通行年(月)票。 
五、停止执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办理外来投资企业车辆过路过桥免费通行证的批复》(梧政办函[2003]20号),但此前已办理的免费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所发生费用仍按梧政办函[2003]20号文规定处理。 
六、凡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各自负责。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内容字数: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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