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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 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石化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集团内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 投资在3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 标投标。 民用建筑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原则上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集团公司内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要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 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进行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受国 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 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 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集团公司 建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指导、检查集团公司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集团 公司利益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四)调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 第九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工程建设部,是集 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负责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等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的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核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资格和参加石化建设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 (三)审批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 (四)组织审核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六)确认定标结果; (七)检查并依照本规定处罚违反招标投标的行为; (八)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并在其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 (九)商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与招标相关的重大事宜 。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直属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本企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招标投标机构的要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批 准后进行;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工程项目规定的资本金数额已有明确的来源; (四)建设用地的征、租用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单 位参加投标。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 间,以及招标文件的发放办法等。 (一)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特定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 石油化工、油气田开发及生产建设和储运等建设项目,技术密集、项目投资数额大、建 设周期长,而且大部分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对工程质量要求高、对公共安全、环 境保护影响大,为此,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 (三)进行公开招标的,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通过《中国石化报》等新闻媒介发布招 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 位; (四)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其表中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已经集团公司 招标办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并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的单位); (五)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六)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分发招标文件; (八)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 行解答; (九)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十一)编制标底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 (十二)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 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十四)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的划分; (三)工程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四)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五)项目的技术要求; (六)报价编制的依据; (七)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 (九)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施工招标还应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等。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 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 的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条件、工期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随意划分。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要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概预算指标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等 方面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 第十九条 凡参加编制和审核标底的人员,应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前标底应予以密 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 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定标原则拟定评标标准、方法;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义务: (一)接受集团公司招标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标底),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须的工程资料; (三)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四)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配套项目、油气田开发 及生产建设和储运项目的投标单位,必须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投标资格审查登记,取得 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和补充,与投标文件具有 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10~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 银行保函。 未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 签订合同的,应将中标单位保证金双倍返还。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 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投标单 位的资质,实施项目的技术条件、力量和技术方案,参加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投标报价 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一) 申请参加投标; (二) 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三) 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四)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义务: (一) 接受集团公司招标办的监督; (二) 提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技术力量、业绩等基本情况; (三) 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四) 在投标书中明确拟分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五) 中标后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六) 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一条 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 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标准、方 法及定标原则,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单位应将开标 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和集团公司专家评委库中技术、经济及法律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7~9人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推荐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单位。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过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石化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 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所属的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招标单位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 投标书未密封; (二)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 逾期送达; (五) 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六) 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国家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从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原则上不超过 15天;一般项目不超过7天。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将招标结果集团公司招标办,经批 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7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总结,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给他人, 招标投标双方约定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 包。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由集团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 两项并处,由集团公司监察局、工程建设部负责监督管理,涉及的罚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 负责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招标单位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宣布招 标无效、责令停止建设,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用其他 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其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停止建设并限 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建设单 位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竞争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泄露标底、索贿受贿、收取回扣的,对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 收非法所得; (五)弄虚作假、隐瞒招标工程或招标单位真实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六)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评标、定标过程中有失公平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无故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于投标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单位的中 标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1-5年等。 (一) 不如实填写资质送审表或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的; (三)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贿、给回扣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活动的 ; (四) 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五) 无故拒绝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或犯罪嫌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在国内的合资、合作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监理及主要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 ,由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 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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