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精神,在房产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基础上,组建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保留房产管理局牌子)。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强职能
强化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管理工作。
(二)划入职能
1.划入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公用事业(含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等)和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的行政管理职能。
2.划入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三)弱化和转移的职能
将市政、公用事业、房产、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业务交由各企事业单位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市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政策、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
2.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3.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规划和管理,对全市市政公用事业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的备案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投产。
负责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分工,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停车场的申请;依照规章审批城市道路挖掘、占道申请;依照规章核准本市车辆清洗站申请,核准《城市排水许可证》;负责全市市政排水管网内的排水监测和污水处理工作。
协同水利主管部门做好市区防洪堤的维护、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燃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指导市容环境的综合治理,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审批公共、民用建筑中卫生设施的设计,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规章审批发放《城市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800户发下)、《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负责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5.负责房地产行政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体系。依法管理房政、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物业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直管公有住房等管理;依照规章审批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依法核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依照规章核准房屋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单位资质认定、城市公有房屋租赁登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等事项;依照规章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和房地产市场估价单位资质认定、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认定进行审核;依照规章实行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参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廉租房建设、管理和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工作,依照规章审批城镇廉租房承租的申请,依照规章核准代管私房的发还;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6.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政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花卉苗木的生产、园林产品的销售和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绿化系统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城市树木移、修或其他处理的审批,依照规章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树木砍伐,发放许可证书;依照规章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依照规章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配套绿化工程的立项及竣工验收、古树名木的迁移进行审核。
7.负责本系统的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制定和贯彻本系统科技发展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市政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鉴定、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技术、新产品和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本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政建设施工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劳务输出 ;组织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本系统档案管理及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管理信息数字化工程。
8.负责本系统的财务、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划拨的城市维护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统计年报工作;负责本系统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汇总本系统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和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本管理工作;指导系统财务、计划、统计工作;监督、审查所属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中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管理。
9.负责本系统的人事、教育、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机关及系统科级以下(含相当科级以下)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职工培训教育等工作。
10.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梧州市市政管理局内设以下11个职能科室。
(一)党委办公室(监察科)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指导下属单位的人事、劳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管理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劳保福利、职工教育培训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工作。
根据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的比例及时提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人员编制、构成的意见。
(二)办公室
拟订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及指导下属单位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治理、文电处理、文秘、文书档案、行政后勤、机关固定资产、信息、保卫、保密、信访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负责组织编写城市管理志、年鉴、大事记的工作。
(三)市政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政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参与城市市政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竣工后验收、移交等工作;指导和规范市政建设市场;负责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监督;负责工程技术档案归集;负责全市已建成城市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等设施)维护的管理;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的备案制度;依照规章核准市内排水管网配套、入网申请,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区防洪堤。
(四)公用事业管理科(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依照规章审批城市燃气供应网点资格、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资格,发放《城市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许可证》;依照规章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参与研究、申请上报城市公用事业建设援助经费计划、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五)市容环境管理科
负责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管理工作。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依照规章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道路开挖、临时占道(包括商业占道)申请;依照规章核准有关设置本市车辆清洗站的申请;依照上级有关法规,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设置停车场、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等申请;负责全市环卫行业相关的资质审查。负责承办梧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房地产管理科
拟订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和住宅产业化;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产测绘、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房地产转让、典当和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管理工作,依照规章审批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依法核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依照规章核准代管私房的发还、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房屋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单位资质认定、城市公有房屋租赁登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等事项,依照规章对房地产市场估价单位资质认定、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认定进行审核,依照规章实行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负责全市房屋重置价评测;负责直管公房出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等单位的资质审批(或初审);参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依照规章审批城镇廉租房承租的申请,依照规章核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统一组织印制或颁发有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在建工程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等。
(七)园林管理科
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花卉苗木的生产、园林产品的销售和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绿化系统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城市树木移、修或其他处理的审批,依照规章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树木砍伐,发放许可证书;依照规章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依照规章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配套绿化工程的立项及竣工验收、古树名木的迁移进行审核。
(八)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拟订相关的政策、办法及行业改革方案,在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承办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拟订、上报;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建设以及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九)总工程师办公室(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负责制订本系统行业科技发展的战略、技术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市政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的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经费计划与成果的管理;组织开展科技评优活动;负责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范、标准,协调解决设计、监理、施工中较大的技术质量问题;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本系统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技术交流活动。
(十)计划财务科
组织协调本系统管理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工作;组织制订基建、城市维护、大修项目、城市管理所需的资金计划和机关经费计划;负责汇总本系统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和财务决算;负责对城市维护费、本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办理本系统建设维护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监督检查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本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计划、统计工作;监督、审查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管理;负责组织培训财务会计、计划、统计人员;参与经济活动决策及重要经济合同拟定工作。
(十一)档案管理科
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工程技术资料、房屋产权产籍等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归档、保管及统计,并进行档案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按规定为有关部门或业权人提供档案资料的查阅接待工作,出具有关资料证明;指导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信息数字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
单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1名、副科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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