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要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我区价格形势依然严峻,今年1月至5月,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涨幅达10.8%,与全国平均涨幅(8.1%)的比值继续扩大,价格调控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为抑制我区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努力实现全区2008年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价格问题事关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价工作,把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一项首要任务,切实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长负责制。为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2008年各市具体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调控目标任务是:列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定点调查的8个地级市中,南宁市的累计涨幅控制在6.6%以内、柳州市控制在6.6%以内、桂林市控制在5.3%以内、梧州市控制在6.2%以内、北海市控制在4.9%以内、贵港市控制在6.0%以内、百色市控制在5.4%以内、贺州市控制在6.8%以内;非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定点调查的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其价格预期控制目标按不超过2007年全区平均实际涨幅(6.1%)执行。
各市要围绕价格预期控制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
自治区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经济、商务、工商、农业、粮食、水产畜牧、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围绕全区价格预期调控目标,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做好经济总量平衡、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等各项工作。
(二)目标考核。2009年初,自治区将组织力量对各市进行全面考核。目标考核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统计公布的全年cpi为准。具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通报考核结果。
二、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保供稳价政策措施,对属于自治区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价格、管道燃气价格、城市公交票价、尿素和磷酸二铵出厂价格、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不提高。对目前执行的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特别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公用、公益性价格和收费标准,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条件的要适当降低价格和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近期要以城市公交车票价、数字电视收费作为重点,在严格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一些公用公益事业性价格和收费也应适当降低。严格测算节能减排收费项目出台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合理把握好节能减排收费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力度。
1. 严格成本审核,控制不合理提价。要加强对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监管,凡是原材料、商品进价没有提高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经审查确属原材料成本上升的,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提高额不得高于单位原材料成本增加额,批发、零售企业销售价格提高额不得超过进货价格的提高额。
2. 扩大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品种和企业范围。要从抓住当前我区价格上涨比较快的商品入手,把那些价格上涨幅度大、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程度高的商品作为新的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要选择那些生产和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列入新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局授权市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地的实行提价申报的品种和企业名录。
3. 制定全区临时最高限价预案和实行差率或者利润率控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生活必需品最高限价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组织实施;对部分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干预措施。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要继续加强对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监测,实行一日一报制度,每周定期对价格动态进行分析预测。要继续落实和完善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价格变化规律和特点,预测价格走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要制定、修改、完善应对突发价格事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预案,做好价格预警和预案工作。要加强评估地震灾害对我区市场价格的影响,密切关注居民生活必需品、抗震救灾和我区洪水灾害物资价格的变动情况,一旦发现价格异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四)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要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等食品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对合谋涨价、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变相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要加强对抗震救灾和抗洪防汛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支农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抗震救灾期间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工作,认真受理群众的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合理制定价格。
三、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的统计调查工作
(一)健全网点,增强调查数据代表性。
1. 进一步健全南宁等8个地级市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我区的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贵港、贺州、百色等8个地级市,从1984年开始就已开展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并列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定点调查。期间虽有对调查网点的调整,但数据的代表性减弱、实效性降低。因此,南宁等8个地级市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调查网点,增强调查数据代表性。
2. 增加城镇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市、县。目前,还没有开展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市以及部分县(市),要尽快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并列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定点调查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结合我区宏观管理需要,增加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来宾市、崇左市、河池市等6个市,同时增加田阳、扶绥、鹿寨、全州、博白、宜州、合浦等7个县(市)开展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具体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新增加的调查市、县要从2008年开始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大力支持扩点开展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积极提供必须的调查经费,落实相关人员和工作条件。
(二)密切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是一项抽样技术强、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常年性工作,各级调查队、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数据的调查采集、分析评估和发布使用等工作。
1. 明确工作责任。各级调查队要及时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好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提供给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物价等部门作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各级统计局要及时向调查队提供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制定权数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各级物价部门要在调查队选定居民消费价格、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的调查网点及其代表品种的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调查队选定低保记账户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各级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给各级调查队提供国计民生、价格等相关方面的政策性资料。
2. 搞好价格信息的共享和研究。各级调查队、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起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会商制度,进行价格信息相关资料的交换和评审,及时发现问题,共同研究价格变动的成因,并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对策建议,充分实现各种信息的共享。各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上级部门审定后,按月度由当地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对外发布。
四、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贴挂钩联动机制
自治区物价、财政、商务、民政、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开展广西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贴挂钩联动机制,实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挂钩,确保我区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有所改善,维护社会稳定。各市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贴挂钩联动机制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五、切实做好我区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
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6月20日起,调整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这次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调价政策落实到位。要完善成品油调价相关补贴措施和实施办法,将补贴资金限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减小价格调整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政策,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合谋涨价、搭车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加强对保供稳价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一件大事、要事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价调控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保供稳价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粮食、商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猪肉(冻肉、活体猪)储备制度,做好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货源的组织、供应工作,做到不断档、不脱销;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各级物价、财政、农业、水产畜牧、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出台有利于扶持菜篮子、米袋子、火炉子等基地建设的政策,重点加强粮食生产基地、生猪集约经营、蔬菜基地等建设,为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提供物质保障。
(二)建立保供稳价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保供稳价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决定建立保供稳价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物价、经济、财政、商务、工商、农业、粮食、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准确把握价格形势,针对影响价格过快上涨的突出问题,提出保供稳价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三)加大价格宣传工作力度。要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反映价格上涨情况,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商品流通、商品库存等情况,引导社会各界理性看待价格变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开、公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保供稳价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正面宣传价格形势,防止不正当炒作。对一些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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