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卫生厅(局)、科技厅(
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
称“非典”)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2003
年4月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
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目前已掌握的“非典”病毒传播特点,
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最近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建筑空调通风系统
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以下简称《应急管理
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
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空调通风系统一旦出现“非典”病毒污染就可
能会产生传播速度快、传染率高的潜在危害性,必须以严谨周密和科学
有效的方法,认真抓好本地区各类公共建筑物(包括政府办公楼、学校、
娱乐场所、候机楼、火车站、商场、写字楼、宾馆、餐厅以及医院和“
非典”隔离区等)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病毒传播工作。
二、空调、通风系统防治“非典”病毒传播工作要区分不同情况,
实行分类指导。在有“非典”疫情发生的地区:
1.应严格执行《应急管理措施》;2.省、市(地)、县(市)三级
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的职责,明确任务,
责任到人,确保工作到位,无一疏漏。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分管
领导要切实负责。各地应聘请有空调通风和卫生消毒等方面专业知识的
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3.省、市(地)、县(市)三级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
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学习、掌握应急管理措施的内容和方法;要采
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加强对本地区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
培训和指导;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应
急管理措施》,使广大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和运行管理者提高认识加
强监管,形成“群防群控”意识。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对于本地区确保空调安全运行的应急研究课题应予以支持,对有关研
究成果迅速予以推广。
4.在疫情期对一般公共建筑的空调通风系统实行以自查为主、抽查
为辅的检查制度。各市、县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单位自查的
基础上,对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进行抽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相关指
导;对发生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不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的单位,
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5.各市、县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非典”防治定点医院、
发烧门诊、隔离区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逐一、严格的
检查,依照《应急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判定,不符合规定的应暂停使用,
并立即组织专家根据《应急管理措施》,积极主动指导、协助这些单位
进行整改;符合规定的可正常运行,但应做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不留
隐患,确保安全运行。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经常掌握、
了解这些单位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情况,并指导这些单位做好紧急事故
的处理预案。一旦出现情况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理。检查指导人员对
本条所列重点场所和部位等有“非典”传染可能的场所检查时应按有关
规定做好自身防护。
三、无疫情发生的地区可参照《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各项预防准备
工作。
四、实行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病毒传播工作目标责任制,并
狠抓落实。对疏于管理和检查、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致使“非典”病毒通
过空调通风系统传播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并追究当地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
要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有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
措施(全文见今日二版)。
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内容字数:1773[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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