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在党和政一府以及上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和关怀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很块,至今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截至一九九一年底,我市福利企业工业产值达4484万元,商业销售额达1597万元,利润254万元,税金305万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发展我市社会福利事业,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已成为“社拿福利社会办”以及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残联七单位联合签发的民发(90)21号文件关于“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减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税务局桂民城(89)48号文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每年享受减免税拿总额的15%用以发展福利企业和福利事业,由地、市、县(城区)民政局统一管理”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凡我市享受免税待遇的福利企业,须将免税总额的15%交由南宁市民政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交纳期限以季度为结算单位。各福利企业必须按《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便于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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