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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外地到我市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投资兴办内联企业,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经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外单位、个人到我市兴办企业,或与我市有关部门、企业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合开发等形式,兴办内联企业,除专营和特种行业外,可直接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内联企业,除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有关优惠政策以外,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以及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视同“三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单位在我市独办或联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向“老、少、边、山、穷”地区进行投资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凡市外单位到我市开展边境贸易的,经同意,可在我市设立办事联络机构,派驻常设业务人员。可自行组织货源采用联营、合作等方式,通过我市的边贸公司开展边境贸易,对易货进口商品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产品税和增值税。凡通过边境易货进口的物资,可自行销售。
第六条 市外单位到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除享受我市给予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缴入我市建设计划。
项目投产后,在还贷期内经市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用新增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七条 市外单位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内联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经审查批准,可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八条 市外单位来我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或者税大利小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批准后,财政部门可在三至五年内给企业返还部份新增产品税、增值税。
第九条 市外单位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合资企业,可获得高出其投资比例的产品和利润分成;进行补偿贸易的,用于偿还投资的产品,可按出厂价或优惠价计算,具体由联营双方商定。
第十条 市外单位到我市发展外向型生产性企业,出口创汇上缴我市地方政府的部分,头三年全额留给企业。所得的外汇可按有关规定汇回所在地。属于出口加工企业,可直接对外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第十一条 市外单位向我市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和名优产品生产技术或商标、引进国外经消化吸收改造后的先进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可以采取折资入股或转让的办法。我市受让单位除支付转让费以外,对方还可以参与税后利润分成,分成年限和比例由双方商定。
第十二条 外地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应报南宁市经协办备案,南宁市经协办负责为外地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协调各方关系,提供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授权南宁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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