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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放开经营试点的通知


根据一九九一年九月中央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精神,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国营大中型企业,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决定在我市选择一批条件好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放开经营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企业放开经营试点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以中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增强微观活力结合起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逐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分配、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把企业推向市场。
在放开经营试点中,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摸索经验,分批实施,小步快走,实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推动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各试点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放开,企业管严”的原则,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敢于和善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经营机制的尽快转换,争取尽快创造出一流的管理水平,一流的人员素质,一流的经济效益。
二、试点企业放开经营的主要权利
l、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
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政府行政管理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原则。试点企业可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多种经营可以跨行业、跨地区;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各类自负盈亏的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业务和补偿贸易;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和服务的延伸;可以在车间或分厂实行“一厂两制”,兴办合资经营业务;可以划小核算单位,设立分支机构。试点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业务,主管局(公司)应予批准,工商部门应予按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受理登记,银行应予开设帐户,劳动部门应予审核、办理工资手册,财政部门应予立户管理。
计划、物资部门对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要将主要原材料计划指标戴帽落实到企业,企业要保证按计划完成,双方应签订合同。若计划物资、能源不落实,计划部门要相应调整指令性产品计划数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或按指导性计划对待。国家指定专营的计划产品,专营部门要和企业签订合同,否则,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若有违反合同者,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2、放宽产品定价权和购销权
除价格管理权限在中央统一管理的产品外,其余产品均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平均利润与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包括实行季节差价、优质优价,高进高出和新产品试销价。对指令性计划调拨、执行国家定价的产品,如因原材料、燃料、主要物资涨价执行定价有困难的,可向市物价部门提出调价,或实行“保量不保价”。企业自定产品价格应报物价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有权直接到原材料产地和市场上择优选购、以质论价。对重要的生产物资资料和专营物资材料,除国家有明文规定不能串换者外,试点企业可以串换。
8、放宽劳动人事权
试点企业有权自定招工条件、招工数量、自选招工地区、自行培训上岗,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在南宁市(含两县一郊)招工,市劳动局可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招工指标,优先安排试点企业。招收非本市户口人员或临时工,应办理临时户口,报劳动部门和辖区公安部门备案。
试点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合理劳动组合,考核(试)择优上岗,不合格者实行“试岗”,再不合格者实际“待岗”,“两岗”期间降低工资待遇。上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各种形式的聘用合同或岗位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
试点企业可以改革现行的人事制度,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工人可以应聘到干部岗位,干部可以当工人(原干部身份可不变)。在市区范围内的职工调进调出,只要企业同意,主管局(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应给予办理。从市外调入的职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人事部门优先给予办理。试点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以按照“先聘用、后办理”的原则进行。除大中专毕业生、复转退军人及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企业有权拒绝上级安置企业不需要的人员,以逐步形成企业职工能出能进的机制。
试点企业可按照“自行消化、厂内待业、提前退休、自谋出路、社会调剂”的原则以及“以自行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辞退部份富余人员,也允许职工辞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调剂。
4、放开企业内部分配权
政府主要管理和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领导的个人收入以及企业职工最低收入线。其余分配权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试点企业可以将原职工工资级别保留档案,可以实行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要素为核定标准的岗位技能工资制.产品比较单一,适合搞全额计件工资的,经工改部门核定后,可以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在不提高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和实现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计件工资可全部计入成本。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质量否决工资制。今后如遇国家普调工资或核定企业职工升级面时,统一由工资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核定应增加工资总额,由企业自行确定升级面和工资档次。职工的各种补贴,可以全部或部份划出纳入工资奖金分配,将固,定部份转变为活工资。试点企业行使分配权时,必须充分考虑向第一线岗位(含销售人员)职工和有贡献的技术人员的分配倾斜。
5、放开机构设置权
试点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业务工作和党务工作的需要,自主决定现有机构的保留、合并、撤销以及人员的配备。任何部门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6、放宽技术改造权
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在市的审批权限内,放宽试点企业技改立项的决策权。凡企业自筹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报主管局(公司)、市经委备案。需要平衡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和3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主管局(公司)和市经委备案,列入市的技改计划。引进项目50万美元以下,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主管局(公司)、市经委和市外经委备案。试点企业利用国外贷款进行技改,采用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可以自主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允许试点企业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并报主管局(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改和设备更新。
三、对试点企业的政策支持
1、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23号文的十条规定必须在试点企业全面贯彻落实,任何部门不得截留。试点企业必须按照不少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比例加速折旧、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及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上按规定增提的“三金”可视同当年实现利润计提挂钩工资,视同完成承包合同考核指标,当年承包上交利润不足时,可视同50%上交利润考核。
2、试点企业继续实行“税前还贷”政策,并可按规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3、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一户一议”的原则,对试点企业的承包形式、承包基数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1)现行的承包合同比较完善、指标相对合理,可以继续执行原合同。
(2)“八五”期间技改任务重、还贷任务重的,经批准可以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4、试点企业为进行技改发行债券比照正常贷款利率所增加的利息以及租赁设备增加的成本,可视同实现利润计提挂钩工资。“八五”期间企业技改项目列入国务院各部计划,争取到专项贷款的,各银行应大力支持平衡资金,经主管局、市经委审批,可以按专项贷款额的5‰,奖励实施技改项目的有功人员,奖励来源由市财政开支。
5、试点企业推行销售费用总包干办法。可以将工资、奖金、旅差费等以及经销活动费用核定后实行总承包,由企业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管理。试点企业经销活动费用按销售收入的2‰—3‰提取,并报主管局(公司)、财政局备案。若费用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经主管局、财政局批准,可增提1‰—2‰。经销活动费用经厂长(经理)批准,即可按实列支,年终一次性核查,在规定限额内应属正常开支。
6、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尤其是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携手进行开发。对列入市经委、市科委计划(以及自治区以上计划)的新产品,经主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批准,可按投产当年(按1个年度计)所获利润15%以内的数额一次性提取奖励基金或一次性核增当年的工资总额,不计征工资调节税,专项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对开发新产品效果好,新产品产值占50%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部份政策。
四、试点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l、试点范围:市属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原则上各行业应有l户以上。
2、试点企业条件:
(1)企业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改革开放意识和求实拼搏精神。
(2)基础管理扎实,产品竞争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应变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
(3)政策观念强,有自我约束能力,对深化企业改革的思路清晰,企业发展目标明确,“八五”规划落实,企业内部具有改革的思想基础。
(4)自营出口企业及出口产品产值达到50%以上或出口潜力较大的企业优先给予考虑。
3、试点企业的选择: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可用投标的方式选择,也可由市政府指定。由企业提出投标(试点)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八五”发展目标,投入产出目标,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深化改革的措施和步骤,强化管理的要点、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措施,承担试点的责任等。制定投标(试点)方案时,主管局(公司)应予以协助。
试点企业由市经委、体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主管局(公司)共同商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公布。
五、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领导
1、试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企业放开经营试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市经委、体改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税务局、物价局、工商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人员由市经委、体改委、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物价局、司法局派员组成。试点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与市体改委共同指导安排。
2、为保证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税务、劳动、人事、物价、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经委、体改委为试点企业贯彻落实《企业法》和本通知的主管单位。今后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有关对工业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须经市经委、体改委会签或进行协商,方能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减少对试点企业的检查评比。今后,除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安全等监督检查外,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准在试点企业中进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由“市企业放开经营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试点企业进行一次综合性、权威性的检查评比。 
4、试点企业有权对侵权行为投诉。如出现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劳动人事权、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的现象,试点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体改委投诉,两委有责份并有权进行协调和仲裁,并对仲裁后果承担责任,为试点企业消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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